(复合发泡水泥板外墙外保温系统)
一、 复合发泡水泥板生产企业申报推广认定条件如下:
(一)企业规模
1. 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 200 万人民币;
2. 复合发泡水泥板主要生产工艺(搅拌、浇注、养护等)应满足年
产量成品板 1 万 m3
以上;
3. 配有原料自动计量装置及自动化的搅拌设备;
4 . 配有与生产能力匹配的切割设备,可对复合发泡水泥板进行六面
精确切割;
5. 同时配有人工(如蒸汽)养护和符合条件的自然堆放场地,自然
堆放时应有可满足 7 日产量的室内堆放场地。
(二)技术人员条件
拥有建材类专业、二年以上工作经历的技术人员至少一人(申报推
广认定时出具毕业证、上岗证、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试验室人员应
持证上岗。
(三)质量保证体系
1. 原材料进厂和产品出厂检验试验室,配有水泥砂浆搅拌机、水泥
凝结时间测定仪、力学试验机(抗压测试量程 0 ~ 50kN,抗拉测试量
程 0 ~ 5KN)、恒温干燥箱、水泥标准养护箱、电子天平等检测设备仪器;
2. 有完整的质量保证组织体系或通过 ISO9001 质量保证体系认证;
3. 加强原料检测、过程检测,并严格进行产品出厂检测,有完备的
检测检验记录;
4. 生产厂家委托相关检测机构针对导热系数、抗压强度、抗拉强度、
干密度、吸水率指标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测,将结果报备省住建厅科技发
展中心,办理推广认定证书换发时出具相关抽检报告;
5、产品养护应达到标准规定的时间后方可出厂,有产品出厂合格证。
(四)依据标准
1. 材料、系统检测应按照苏 JG/T041-2011《复合发泡水泥板外墙外
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中表 4.1.1- 表 4.2.8 的指标要求进行,如采用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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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标准,企标中的各项指标要求均不低于省标;
2. 具备一年内由省住建厅科技发展中心或其委托单位抽样的、法定
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的复合发泡水泥板材料、系统型式检验报告(包括
按 GB8624-2006 检测出具的燃烧性能抽样检验报告)。
(五)其它
1. 同时生产系统砂浆的企业除满足上述条件之外,还应满足“系统
砂浆生产企业申报推广认定条件”;
2. 如外购系统配套砂浆,所选择配套砂浆生产企业须满足“系统砂
浆生产企业申报推广认定条件”,并选择已获得江苏省建设科技成果推
广认定的产品。
二、系统配套砂浆生产企业申报推广认定条件如下:
(一)企业规模
具有原料在线自动计量、出料自动计量和包装等生产线设备,有可
靠的技术来源。
(二)技术人员条件
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技术人员和试验室人员,试验室人员应持证上
岗。
(三)质量保证体系
1. 原材料进厂和产品出厂检验试验室,配有水泥砂浆搅拌机、力学
试验机、恒温干燥箱、电子天平、标准法维卡仪、标准筛、试模等检测
设备仪器;
2. 通过 ISO9001 质量保证体系论证,完整的质量保证人员组织体系,
原料检测、过程检测、产品出厂检测记录文件齐备。
(四)依据标准
1. 材料、系统检测应按照苏 JG/T041-2011《复合发泡水泥板外墙外
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中表 4.1.1- 表 4.2.8 的指标要求进行,如采用企
业标准,企标中的各项指标要求均不低于省标;
2. 具备一年内由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的产品、系统抽样型式检
验报告(包括按 GB8624-2006 检测出具的燃烧性能抽样检验报告)。
(五)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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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同时生产复合发泡水泥板的企业除满足上述条件之外,还应满足
“复合发泡水泥板生产企业推广认定条件”;
2. 如外购复合发泡水泥板,所外购的复合发泡水泥板须已获得江苏
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