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开展重庆市建设领域节能服务机构备案的通知

   2013-04-11 3840
核心提示: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重庆市建设领域节能服务机构备案的通知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建设,全面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开展重庆市建设领域节能
服务机构备案的通知

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建设,全面推动建设领域合同能源管理,规范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10〕2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渝办发〔2011〕371号)以及《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12〕111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建设领域开展节能服务机构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原则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节能服务机构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面向全社会开展节能服务机构备案。
    二、申请条件
    (一)合同能源管理公司
    1、依法经过工商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
    2、通过了国家或我市节能服务公司备案;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管理制度、财务制度;
    4、从事建设领域合同能源管理的公司注册资本金在3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5、应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相关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应包含电气、暖通等专业,其中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3年以上建筑节能工作经验,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记录;
    6、近2年实施的节能服务项目不少于2个,或累计投资额不少于300万元;
    7、市外入渝从事建设领域合同能源管理的企业应取得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二)其他节能服务机构
    1、依法经过工商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业务范围与建筑节能行业相关;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管理制度、财务制度;
    3、从事建筑能源审计、节能诊断、节能改造咨询设计等节能服务的机构注册资金在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
    4、应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才,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3年以上建筑节能工作经验,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记录;
    5、近2年参与的建筑节能相关项目不少于5个。
    三、申报程序
    1、申报:符合条件的相关机构请于2013年4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市城乡建委,具体申报材料的要求及相关表式见附件;
    2、评审:市城乡建委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对符合备案条件的节能服务机构提出推荐意见;
    3、公示:市城乡建委根据推荐意见进行联合审定后予以备案;
    4、公告:经备案的节能服务机构名单通过市城乡建委网站向社会公布。
    四、备案管理
    1、节能服务机构的备案有效期为两年。
    2、经备案的节能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市城乡建委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
    3、市城乡建委根据节能服务项目实施质量、服务对象的评价等,对节能服务机构进行业务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对考核不合格的,责成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内达不到要求的,将取消备案资格。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重庆市城乡建委建筑节能处 廖袖锋
    联系电话:63672728(兼传真)

    附件:重庆市建设领域节能服务机构备案申请书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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