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厅公告
第 59 号
关于发布《湖北省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
应用技术管理目录》(第四批)的公告
为加强对全省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技术的指导,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1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和《湖北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鄂建[2004]45号)的规定,湖北省建设厅对应用于工程建设的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的产品、技术实施目录管理。
经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墙革、节能办的初审和推荐,省厅组织专家审查,编制了《湖北省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技术管理目录》(第四批),现予公告,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积极推进本公告中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全省工程建设在实施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中,应优先选用列入《湖北省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技术管理目录》(第四批)的产品、技术。
二、《湖北省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技术管理目录》(第四批)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截止2010年12月31日。
附件:
《湖北省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技术管理目录》
湖 北 省 建 设 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