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建筑保温材料的应用管理,根据省科技发展中心推广情况,现就聚氨酯类保温板(包括板面复合型、材料改性型、保温装饰一体化型等)在我市建筑保温中的应用提出以下要求:
一、聚氨酯类保温板(包括板面复合型、材料改性型、保温装饰一体化型等)应同其它配套材料组成系统后使用。使用前系统生产企业可凭“江苏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认定书”等材料到市住建局总工室(建筑节能办)办理“昆山市建筑保温系统应用认定证明”。
二、聚氨酯类保温板(包括板面复合型、材料改性型、保温装饰一体化型等)的保温芯材燃烧性能应符合GB8624-2006标准中的B级或C级要求,设计应用时必须符合《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 号)要求。其设计、施工、检测、验收等,可参照《硬泡聚氨酯保温防水工程技术规范》(GB50404-2007)和《聚氨酯硬泡体防水保温工程技术规程》(DGJ32/TJ 95-2010)执行。
三、聚氨酯类保温板(包括板面复合型、材料改性型、保温装饰一体化型等)进入施工现场应进行抽样检测,对聚氨酯保温芯材的复检项目为:表观密度、导热系数、压缩强度、拉拔强度、燃烧性能;复检批次为: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单位工程建筑面积20000m2以下,复验次数不少于3次;单位工程建筑面积20000m2以上,复验次数不少于6次。上述复检指标应符合设计及相关技术规程的有关要求。
四、聚氨酯类保温板的使用,除符合设计和本通知上述要求外,尚需符合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总工室(建筑节能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