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规划建设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法规及规范规定,为加强建筑工程节能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确保建筑节能法规和规范标准的严格执行,提高建筑节能工程设计、施工的质量水平,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筑节能设计经审查合格后不得擅自变更,如因产品、材料、工艺、技术等原因确需变更的,其变更的程序和内容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其他技术与管理的规定。
二、建筑节能设计变更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设计单位同意,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三、设计单位应根据建筑节能标准进行变更设计,设计变更内容应完整,并根据变更内容的需要提交修改图纸或设计变更联系单以及修改后的节能备案表。出具的修改图纸或设计变更联系单应加盖单位技术专用章和设计审核人员的注册印章,并注明:“本设计变更文件须经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四、建筑节能设计变更文件应报原施工图审查单位重新审查,审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在变更文件上加盖审查合格章,并出具《温州市建筑工程节能设计变更审查合格书》(附后),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并签署意见后,于5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建设单位应将审查合格后的变更文件和相应的审查合格书及时送达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六、施工单位应按节能设计变更文件重新调整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经监理单位认可后实施。
七、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建筑节能设计变更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擅自变更建筑节能设计的,应责令改正,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