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保温装饰一体化板外墙外保温系统推广认定条件

   2012-12-10 5290
核心提示:《保温装饰一体板外墙外保温系统》DB34/T1406-2010或其企业标准不低于地方标准。
 保温装饰一体化板外墙外保温系统推广认定条件(试行)

 

一、企业规模

1、注册资本: 不少于500万元。

2、生产设备: 粘结砂浆生产应有电子计量,电脑配料系统;混合机大于1.5m3(或单班生产能力大于2万吨);成品自动包装;收尘系统。一体板生产应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生产线,年生产能力大于10万m2。外协原材料和产品有稳定的合格供应商(在系统型式检验报告中注明),合格供应商的产品取得安徽省新产品推广证书。附有相关设备购置清单和发票。

3、检测设备:配有恒温干燥箱、万能试验机(10-100kN)、养护箱、试模的出厂检测仪器。附有相关设备功能清单、购置发票和有效检定、校准证书。

4、生产环境:粘结砂浆生产厂房面积大于1000 m2;标识清晰;粉尘达到有关环保要求。一体板生产厂房大于2000 m2

二、人员技术条件

有技术负责人;建材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专业试验人员不少于1人。

三、质保体系

建立了质保体系并有效运行,或通过了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认证;配有原材料进场主要性能和产品出厂检验仪器,严格按标准进行出厂检验;有省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委托当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抽样检测的系统及所生产产品的有效型式检验报告,以及外协产品有效抽样型式检验报告。 

四、依据标准

《保温装饰一体板外墙外保温系统》DB34/T1406-2010或其企业标准不低于地方标准。

五、产品试点

有产品出产合格证和包装标识,附有产品使用说明书,提供试验应用的典型工程和用户反馈信息(不少于两个,单位工程量不少于1000 m2)。

六、产品研发技术

提供产品的技术研制报告、生产总结报告及社会经济分析报告;外省产品入皖推广,应提供驻地省的产品推广证书及鉴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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