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保温材料的防火设计及使用。
第二条 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1级,严禁采用B2、B3级材料。
第三条 非幕墙式建筑外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住宅建筑
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科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l级。当采用热塑性Bl级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二)其他民用建筑
1、高度大干等于50m的建筑,其佧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对于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商住楼;商业部分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住宅部分保温材料燃照性能可采用A级或B1级热固性保温材料)。
2、高度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当采用热塑性B1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第四条 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m时,其保温材料曲燃烧性能应为A级。
(二)建筑高度小于24m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当采用热塑性B1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第五条 防火隔离带应采用A级芜机保温材料,宽度不应月、于300ram,并沿楼板位置设置。防火隔离带与基层墙面应进行全面积粘贴,且应与保温材料同步施工。
第六条 建筑物首层(或建筑突出部分平台上的第一层)严禁采用热塑性保温材料。
第七条 金属饰面复合保温板,其保温材料严禁采用热塑性材料。
第八条 本规定中热固性保温材料种类主要为改性聚氨酯保温板、改性酚醛保温板;热塑性保温材料种类主要为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EPS)、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下发文件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