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规范我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防火设计及使用,有效预防和减少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火灾事故,根据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时,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54m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不大于54m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且建筑首层的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其他楼层不应小于5mm;应在每层采用高度不小于3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二)除住宅建筑外的其他建筑
1.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应采用A级保温材料;
2.不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当建筑高度大于50m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做保护层,且保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5mm;应在每层采用高度不小于3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第三条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时,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建筑高度大于24m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二)当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保温材料两侧应采用不燃材料做保护层,且保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20mm;应在每层采用高度不小于3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第四条 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无空腔的结构保温一体系统的建筑外墙,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产品标准、施工规范等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且其中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第五条 建筑的屋面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应采用不小于10mm的不燃材料作防护层,并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将屋面和外墙分隔。屋顶防水层应采用厚度不小于10mm的不燃材料进行覆盖。
第六条 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人员密集场所及各类建筑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应采用A级保温材料;
(二)其他建筑、场所或部位,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保温材料。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且保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第七条 防火隔离带应采用A级无机保温材料,并沿楼板位置设置。防火隔离带与基层墙面应进行全面积粘贴,且应与外墙保温同步施工。
第八条 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B1级保温材料进场后,应远离火源。露天存放时,应采用不燃材料覆盖;
(二)幕墙的支撑构件和空调机等设施的支撑构件,其电焊等工序应在保温材料铺设前进行。确需在保温材料铺设后进行的,应在电焊部位的周围及底部铺设防火毯等防火保护措施;
(三)不得直接在B1级保温材料上进行防水材料的热熔、热粘结法施工;
(四)施工用照明等高温设备靠近B1级保温材料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
(五)施工现场应设置室内外临时消火栓系统,并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
(六)外墙保温工程施工作业工位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第九条 电器线路、防雷装置不应穿越或敷设在B1级保温材料中,确需穿越或敷设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安装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的周围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第十条 屋面、地下室外墙面不得采用岩棉、玻璃棉等吸水率高的保温材料。
第十一条 既有建筑外墙改造或改变使用功能时,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防火要求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严禁采用不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标准规范规定以及没有产品标准的外墙保温材料。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须按有关规定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在工程中应用。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抄送:
公安部消防局、省政府办公厅。各有关单位。
江苏省公安厅办公室
2012年11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