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批准《海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本省地方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1.2、4.2.2、4.2.4、4.2.6、5.1.1、5.4.2、 5.4.3、5.4.5、5.4.8、5.4.9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共分为5章和3个附录共89条,其中10条强制性条文。主要内容是:总则,术 语,室内环境节能设计计算参数,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通风和空调节能设计等。
本标准中用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海南省建设厅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科,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建 设厅科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