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工程监理实施细则(上海市)

   2010-02-21 31181
核心提示:编制依据: 1、 经审批通过的《监理规划》; 2、 经审查的《专项施工方案》; 3、 《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 (JG158—2004); 4、 《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 (JGJ144—2004); 5、 《住宅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应用技术规程》 DG/TJ08—206—2002); 6、
一、          工程概况:
(一)项目建设概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建设地点:
3.建设单位:
4.设计单位:
5.施工单位:
(二)        工程概况
略!
二、          编制依据:
1、              经审批通过的《监理规划》;
2、              经审查的《专项施工方案》;
3、              《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           (JG158—2004);
4、              《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              (JGJ144—2004);
5、              《住宅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应用技术规程》 DG/TJ08—206—2002);
6、              《住宅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08—113—2005);
7、              《实施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 沪建建(2005)第649号文件等相关文件规定。
三、          建筑节能工程特点:
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安装和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建筑节能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对建筑物围护结构采取隔热保温措施,选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及其维护保养等活动。
(一)、建筑节能工程专业术语:
1、              围护结构:建筑物及房间各面的围挡物,如墙体、屋面、门窗、楼板和地面等。按其是否同室外空气直接接触,又可分为外围护结构和内围护结构。
2、              外墙外保温系统:置于建筑物外墙外侧的非承重保温构造的总称,是由保温层、护面层、饰面层等组成的具有保温隔热、防水和装饰功能的围护系统。
3、              基层:节能工程中,直接承受保温系统的结构层。
4、              界面剂:用以改善基层或保温层表面粘结性能的含聚合物浆料。
5、              保温层:由绝热材料组成起保温隔热作用的构造层。
6、              抹面砂(胶)浆(抗裂砂浆):用于护面层抹灰的聚合物砂(胶)浆。
7、              增强网:铺设在抹面砂(胶)浆内用以提高护面层强度以及抗裂和抗冲击性能的玻纤网格布或金属网。
8、              护面层:在保温层上,保护保温层并起增强防裂和防水作用的构造层。
9、              饰面层:附着于保温系统表面起装饰作用的构造层。
(二)、建筑节能外墙外保温工程基本规定:
1、      外墙外保温工程应能适应基层的正常变形而不产生裂缝或空鼓。
2、      外墙外保温工程应能长期承受自重而不产生有害的变形。
3、      外墙外保温工程应能承受风荷载的作用而不产生破坏。
4、      外墙外保温工程应能耐受室外气候的长期反复作用而不产生破坏。
5、      外墙外保温工程在罕遇地震发生时不应从基层上脱落。
6、      外墙外保温工程应具有防水渗透性能。
7、      外保温复合墙体的保温、隔热和防潮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CB50176、《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釆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l34和《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的有关规定。
8、      外墙外保温工程各组成部分应具有物理—化学稳定性。所有组成材料应彼此相容并应防腐性。
9、      在正确使用和正常维护的条件下,外墙外保温工程的使用年限不应少于25年。
四、          监理工作的目标值与检查要点:
1、保温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保温层应与基层连接可靠、安全并具有抵抗基层变形的能力,主体结构的正常变形不致造成系统产生裂缝、空鼓和脱落。
(2) 保温系统应能长期承受自重而不产生有害变形。
(3) 保温系统应能经受风压和风振的作用。
(4) 保温系统应能抵抗由温度、湿度变化而产生的应力。
(5) 保温系统在遭遇相应设防烈度地震作用时,不应从基层上脱落。
(6) 保温系统的防火性能应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7) 保温系统应具有防雨水渗透性能,护面层应具备机械强度和抗裂性。
2、基层的处理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中一般抹灰工程质量要求。
3、保温系统各组成部分应具有物理化学稳定性。所有组成材料应对人体和环境无害,彼此相容并具有防腐性。
4、保温系统的外饰面施工质量应视选材不同,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中有关规定执行。
5、保温系统的检验批和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以每500 ~ 1000m2 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m2 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每100m2应至少抽查1处,每处不应小于10m2
6、    保温系统材料性能、规格应符合设计及产品要求,保温层厚度应控制在标准偏差范围内,材料进场后,施工单位应取样复检并做进场验收。验收项目应按下表的规定进行。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产品检验报告(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和进场复检报告。
 
保温系统材料现场抽检复验项目
材料名称
现场抽样数量
外观质量检验
物理性能指标
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
每10t为一批,不足10t按一批抽样
包装完好无损,标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生产厂名、产品有效期
表观密度、导热系数、抗拉强度、线性收缩率
耐碱玻纤网格布
每7000m为一批,不足7000m按一批抽样,从中抽取5卷作外观质量检查,随机抽取1卷做物理性能检验
无断纬、无脱纬、无稀路、无密路、无破洞、无杂物、无污渍、无边不良、无拖纱
断裂强力、断裂应变、耐碱断裂强力、耐碱断裂强力保留率
抹面砂(胶)浆、抗裂砂浆、增强抗裂腻子
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批的产品至少抽样一次
包装完好无损,标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生产厂名、产品有效期
原强度和浸水拉伸粘接强度、压折比
界面剂
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批的产品至少抽样一次
包装完好无损,标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生产厂名、产品有效期
原强度和浸水压剪粘接强度

 7、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外墙外保温系统
 
7.1               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检查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材料复验报告。
7.2               保温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应有负偏差。
检查方法:用钢针插入和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每10m2均布抽检3点,其最小厚度值应达到设计厚度要求。
7.3               保温浆料干密度不应大于250kg/m3,并且不应小于180kg/m3
7.4               各构造层之间应粘结牢固,无脱层、空鼓及裂缝,面层无粉化、起皮、爆灰。
检查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      
7.5               保温系统应表面洁净,接槎平整。
检查方法:观察。
7.6               玻纤网格布、金属网应铺压严实,不应有空鼓、褶皱、翘曲、外露等现象,搭接长度应符合规定要求。金属网应有专用的锚固件固定在基层墙体上,锚固位置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
7.7               外保温墙面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7的规定。
 
表7.7 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系统面层允许偏差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查方法
1
表面平整度
4
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2
立面垂直度
4
用2m垂直检查尺检查
3
阴、阳角方正
4
用直角检验尺检查
4
分格缝(装饰线)直线度
3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8、其他保温工程
8.1 屋面保温
8.1.1          检查部位:屋面找坡层、保温层。
8.1.2          屋面保温工程验收时应提供以下记录和资料:
1屋面保温材料、粘结剂及其它材料的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及产品性能检测报告。
2保温层施工记录。
3保温层厚度、坡度和平整度等外观检查记录。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验收记录。
6其它必须提供的资料。
8.1.3          屋面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程》(GB50207)中相关规定。
8.1.4          找坡层材料、坡度及平均厚度应符合节能设计要求。保温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8.1.5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测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和进场复验报告。
8.1.6          保温层厚度符合设计要求,负偏差不应大于1.5mm。
检查数量:保温层面积每100m2抽检一处。每个屋面不应小于5处。
检验方法:用钢针插入和尺量检查。
8.2外窗
8.2.1          检查部位:外窗和阳台门透明部分。
8.2.2              外窗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中相关规定。
8.2.3              外窗的传热系数、气密性及遮阳系数应符合节能设计要求和国家相关标准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和产品的抽检方案确定,外观及安装精度抽查数量不应少于5扇。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和复验报告。
五、         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1、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1.1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监理的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1.2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现场,备有国家和本市有关建筑节能法规文件与本工程相关的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1.3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参加施工图会审和设计交底。
1.3.1.施工图会审,应审查建筑节能设计图纸是否经过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审查合格。未经审查或审查不符合强制性建筑节能标准的施工图不得使用。
1.3.2.建筑节能设计交底。项目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建筑节能设计技术交底会,总监理工程师应对建筑节能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进行签认。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1.4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制建筑节能监理实施细则。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编制符合建筑节能特点的、具有针对性的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4.1.建筑节能专业工程的特点;
1.4.2.建筑节能监理工作的流程;
1.4.3.建筑节能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1.4.4.建筑节能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1.5建筑节能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报送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提出审查意见。
2、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2.1监理工程师应按下列要求审核承包单位报送的拟进场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包括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及其质量证明资料,具体如下:
2.1.1.质量证明资料(保温系统和组成材料质保书、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复验报告,如:现场搅拌的粘结胶浆、抹面胶浆等,应提供配合比通知单)是否合格、齐全,是否与设计和产品标准的要求相符。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性能指标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准。
2.1.2.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2.1.3.有无建筑材料备案证明及相应验证要求资料。
2.1.4.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及建筑节能标准有关规定的比例,进行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送样检测。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对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不得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
2.2当承包单位采用建筑节能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
2.3督促检查承包单位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建设单位或施工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发现有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应提出书面意见加以制止。
2.4对建筑节能施工过程进行巡视检查。对建筑节能施工中墙体、屋面等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进行旁站或现场检查,符合要求予以签认。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不得签认,承包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2.5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隐蔽工程、检验批和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应审核和检查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2.6对建筑节能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3、竣工验收阶段的监理工作
3.1参于建设单位委托建筑节能测评单位进行的建筑节能能效测评。
3.2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工程竣工资料。
3.3组织对包括建筑节能工程在内的预验收,对预验收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承包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签署建筑节能工程竣工报验单。
3.4出具监理质量评估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理质量评估报告中必须明确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要求的情况。
3.5签署建筑节能实施情况意见。工程监理单位在《建筑节能备案登记表》上签署建筑节能实施情况意见,并加盖监理单位印章。
4、现场质保体系
4.1、现场应具备通过审查合格的保温系统的设计文件,涉及保温系统和组成材料更改时,必须出具设计变更手续并重新通过审图机构审查。
4.2、施工现场应具备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各项审批手续齐全。
5、质量控制资料
5.1、外墙保温系统各组成材料应提供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有限期二年的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和现场抽样送检复试报告。保温系统各常用材料主要性能指标应符合《住宅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08—113—2005)附录E的规定。进场复检报告抽样数量要求如下:
1)胶粉聚苯颗粒保浆料(外保温)每10吨为一批;
2)网格布每7000m为一批;
3)外保温系统的界面剂(界面砂浆)、胶粘剂、抹面砂(胶)浆、抗裂砂浆、增强抗裂腻子均为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批的产品至少抽样一次;锚固件(外保温)每种基层做一组,每组为3件拉拔强度试验;
5.2、外墙外保温工程应具备下列有效期为二年的型式检验报告:
1)外墙外保温系统的耐候性检验;
2)采用胶粉EPS颗粒保温浆料外墙外保温系统的抗拉强度检验;
3)EPS板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的现场粘结强度检验;
4)外保温系统其他型式检验项目参见《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第4.0.6条。
5.3、外墙外保温工程下列项目应进行现场抽样送检:
1)EPS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基层与胶粘剂拉伸粘结强度检验。粘结强度不应低于0.3MPa,并且粘结界面脱开面积不应大于50%;
2)胶粉EPS颗粒保温浆料外墙外保温系统的保温层硬化后,应现场取样做胶粉EPS颗粒保温浆料干密度检验。干密度不应大于250kg/m3,并且不应小于180kg/m3。现场检验保温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负偏差。
5.4、各节能分项工程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及施工质量验收记录应齐全。
6、工程实物质量
6.1、除采用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外,外保温工程施工前,外门窗洞口应通过验收,洞口尺寸、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要求,门窗框或辅框应安装完毕。伸出墙面的消防梯、水落管、各种进户管线和空调器等预埋件、连接件应安装完毕,并按外保温系统厚度留出间隙。
6.2、胶粉EPS颗粒保温浆料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基层表面应清洁,无油污和脱模剂等妨碍粘结的附着物,空鼓、疏松部位应剔除。
6.3、保温层施工前,应对基层的质量进行验收。
6.4、网格布不得直接铺在保温层表面,不得干搭接,网格布应压贴密实,不应有空鼓、皱褶、翘曲、外露等现象。
6.5、外保温工程施工期间以及完工后24h内,基层及环境空气温度不应低于5°C。夏季应避免阳光爆晒,在5级以上大风天气和雨天不得施工。
6.6、外保温工程宜设置抗裂分隔缝。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还宜按墙面积(30㎡)设置垂直抗裂分隔缝。
6.7、胶粉EPS颗粒保温浆料:
1)保温层设计厚度不宜超过100mm。
2)施工时应分遍抹灰,每遍间隔时间应大于24h,每遍厚度不宜超过20mm。第一遍抹灰应压实,最后一遍应找平,并用大杠搓平。
7、 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应包括施工过程隐蔽验收和节能工程竣工验收。
保温工程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应按下表划分。
保温工程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划分
分部
子分部
分项工程
保温工程
外保温工程
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外墙外保温系统
8、 建筑节能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保温系统的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和洽商记录。
2)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
3)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复验报告。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 各节能分项工程施工记录与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6) 其他必须提供的资料。
9、建筑各节能分项工程可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变形缝、施工段等进行划分。
8、              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除有专门要求外,一般项目的合格点率应达到80%及以上,其最大偏差不应超过《住宅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08—113—2005)规定的1.5倍。
3) 具有完整的施工技术方案和质量检查记录。
11、建筑节能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质量验收的规定。
2)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12、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报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批质量验收应按《住宅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08—113—2005)附录B进行。
2) 建筑节能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按《住宅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08—113—2005)附录C进行。
3) 单位工程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应按《住宅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08—113—2005)附录D进行。
14、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节能分项工程的质量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节能分项工程的实体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15、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程序与组织
15.1            节能工程应由施工单位对其施工质量进行自检与复验,自检、复验合格后再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小组进行检查验收。
15.2 节能工程完工后,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检查验收。属于隐蔽工程的作业内容应列入隐蔽工程验收。
15.3 节能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设计、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
15.4 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 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及节能变更设计文件。
2) 建筑节能设计审查文件。
3) 节能项目所用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及配件的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4) 节能项目的检验批验收记录,节能分项项目验收记录。
5) 施工单位的节能项目完工报告。
6) 有关施工资料、监理资料。
7) 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记录。
15.5 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受监工程质量部门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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