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明确了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发展散装水泥和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三)按规定组织实施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管理;(四)组织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工作中的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和宣传教育,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五)负责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生产经营统计,组织办理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的申报工作;(六)协调有关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实施细则》规定:从2012年11月1日起县城规划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虎圩、岗上积、圩上桥、邓家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建设工程在2013年4月1日后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其余各乡镇(场)政府所在地的建设工程在2013年7月1日后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实施细则》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立项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足额缴纳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在县房地产一体化征管中心统一征收。
《实施细则》规定:在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区域内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全额返退专项资金;未全部使用的,不返退专项资金。在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区域外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的建设工程,全额返退专项资金;部分使用,并且散装水泥使用量达70%以上的,按实际使用比例返退专项资金。
《实施细则》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而未使用的,由县工信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建设单位按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100元罚款,或者每吨袋装水泥处以300元罚款。
《实施细则》规定:设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或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应当符合本县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布点方案,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