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的通知
穗建质[2010]99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节约资源,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促进建筑施工现代化,防止噪音和粉尘污染,改善我市环境质量,根据《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4年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等7部局第5号令)、《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号36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但下列工程除外:
(一)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工程;
(二)家庭装修工程;
(三)紧急抢险救灾等特殊要求的工程。
二、预拌砂浆的使用列入文明施工、工程质量评优的检查与考核范围,作为评比各级文明工地、优质工程奖项的条件之一。
三、生产湿拌砂浆的搅拌站,应符合搅拌站的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生产和使用应当符合广东省《干混砂浆应用技术规程》、《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技术要求,生产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对进入我市提供预拌砂浆产品信息实行备案管理,由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向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提交企业的营业执照、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期的预拌砂浆检验报告等材料的复印件,其生产信息经备案后由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布。
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干拌砂浆进行质量监督抽检。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湿拌砂浆进行质量监督抽检。
四、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进入施工工地的预拌砂浆产品的质量抽查工作。预拌砂浆的进场检验频率为:
(一)干拌砂浆参照《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的要求,每一检验批且不超过250平方米砌体的各种类型及强度等级的干拌砂浆,应至少抽检一次。
(二)湿拌砂浆参照《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的要求,以同一生产厂家,每50平方米的相同配合比的砂浆为一批,不足50平方米的相同配合比的砂浆按一批计。
五、鼓励企业在预拌砂浆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
六、预拌砂浆的造价信息,由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定期发布。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使用预拌砂浆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七、按规定必须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依据预拌砂浆有关标准和规程进行设计,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其品种、等级和用量。
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建设工程招标办公室、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设工程质监站、工程造价站按照各自的职能,应把使用预拌砂浆的管理列入工作范畴,承担相应的职责。各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认真遵守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应用预拌砂浆的有关规定。
九、对未按规定生产、使用预拌砂浆的企业,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十、本通知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各级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十一、本通知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干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以水泥为主要胶结料与经干燥筛分处理的细集料、矿物掺合料、加强材料和外加剂按一定比例混合而成的混合物。
(二)湿拌砂浆是指以水泥为主要胶结料、细集料、矿物掺合料、加强材料、外加剂和水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集中搅拌站(厂)经计量、拌制后运至使用地点,放入容器或存放池储存,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的砂浆拌合物。
(三)现场搅拌砂浆是指利用水泥、砂等材料在施工现场进行搅拌砂浆拌合物的行为。
十二、本通知是对《关于在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的通知》(穗建筑[2007]401号)进行修改重新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穗建筑[2007]401号文同时停止执行。本通知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后,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广州市城乡建委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