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1、《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
2、《关于在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的通知》(穗建筑〔2007〕401号);
3、《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质〔2008〕850号);
4、《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省政府令156号)。
4、《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省政府令156号)。
二、范围
本市范围内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
三、应提交的材料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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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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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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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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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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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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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砂浆使用报告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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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加盖企业公章 | 该表从www.gzsnb.com下载,也可从办事窗口领取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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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砂浆购销合同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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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核对原件) |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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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预拌砂浆的有效发票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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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核对原件) |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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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使用的预拌砂浆厂家的产品检测报告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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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核对原件) | 复印件加盖厂家“与原件相符”章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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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证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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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核对原件) |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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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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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核对原件) |
附件:预拌砂浆使用报告.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