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普通干粉砂浆的使用
普通干粉砂浆的使用比较简单,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干粉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 DG/TJ08-502A-2000 )执行,确保施工质量。监理单位应根据干粉砂浆的特点,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施工组织、施工操作和监督管理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施工单位应在供销合同中与生产单位明确需使用的干粉砂浆的品种、强度等级和凝结时间 3 项技术指标。干粉砂浆技术指标的确定按以下方法:强度等级可根据设计要求或由施工单位按表 2 来选取。稠度可参照表 1 或使用说明,并根据基层性质来拌制。
第二,袋装干粉砂浆在施工现场储存应采取防雨、防潮措施,并按不同品种、编号分别堆放,严禁混堆混用。
第三,凡符合国家标准的饮用水,可直接用于拌制砂浆;当采用其他水源时,必须符合《混凝土拌和用水》( JGJ63 )的规定。
第四,搅拌时间应为 3~5min 。
第五,干粉砂浆应随拌随用,可参考各生产厂家产品说明书使用,一般在 4h 内使用完毕;当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 30 ℃时,一般在 2~3h 内用完。施工中严禁使用超过凝结时间的砂浆。
第六,冬期施工措施,施工温度不应小于 5 ° C ,砂浆层应采取防冻措施,确保砂浆在凝结硬化前不受冻。
2. 商品砂浆的验收
2.1 预拌砂浆的验收
2.1.2 一般规定
检验是指对砂浆强度、稠度、分层度、凝结时间 4 项质量指标进行测试。生产厂方应对所有检验项目做测试。施工单位进行稠度和强度测试。
当判定预拌砂浆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时,强度、稠度以工程现场检验结果为依据;而分层度、凝结时间以出厂检验结果为依据;其他检验项目应按合同规定执行。
预拌砂浆生产单位应提供发货单及质量证明书。如有争议可实行见证取样检验。
工程现场应配备砂浆稠度仪、砂浆试模和普通烧结粘土砖底模等仪器设备,并注意对验收人员进行岗位技术培训。
2.1.3 取样、组批和判断
试样应随机从运输车中采取,砂浆试样应在卸料过程中卸料量约 1/4 至 3/4 之间采取。试样量应满足砂浆质量检验项目所需用量的 1.5 倍,且不宜少于 0.01 立方米。
出厂检验
用于出厂检验的试样,每 50 立方米相同配合比的砌筑砂浆,取样不得少于一次,每一工作班相同配合比的砂浆不满 50 立方米时,取样也不得少于一次。抹灰和地面砂浆每一工作班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交货检验
用于交货检验的试样,砌筑砂浆应按《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03 )中第 4.0.12 条规定执行,即:
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的最小一组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的 0.75 倍。抽检数量:每一检验批且不超过 250 立方米砌体的各种类型及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
地面砂浆应按《建筑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09 )中第 3.0.16 条规定执行,即:
检验砂浆强度试块的组数,按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不应小于 1 组。当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面积大于 1000 平方米时,每增加 1000 平方米应增做 1 组试块;小于 1000 平方米按 1000 平方米计算。当改变配合比时,亦相应地制作试块组数。
砂浆稠度试样应每车取样检验。对稠度不符合本规程要求的砂浆,需方有权拒收和退货。
对凝结时间或稠度损失不合格的砂浆,供方应立即通知需方。
2.1.4 注意事项
现场强度试块制作除满足《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 JGJ70 )要求外,拆模时间应在砂浆凝结并且成型后应在室温 20 ± 3 ° C 、相对湿度 50~70% 养护室静置 5d ,第五天放入标准养护室,养护条件温度 20 ± 3 ° C 、相对湿度大于 90% 。底模用普通烧结实心粘土砖的含水率应控制在 2% 以下。
交货检验的砂浆试样应在砂浆运送到交货地点后应按《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 JGJ70 )规定在 20min 内完成,稠度测试和强度试块的制作应在 30min 内完成。
2.2 干粉砂浆的验收
2.2.1 一般规定
检验是指对砂浆强度、分层度、凝结时间等项质量指标进行测试。生产厂方应对所有检验项目做测试。
当判定干粉砂浆的交货检验,是以实物试样检验结果为依据,还是以专业生产厂家同编号干粉砂浆的检验报告为依据,由买卖双方商定并在合同中注明。建议采用以实物试样检验结果为依据。
干粉砂浆必须提供质量证明书。如有争议实行见证取样检验。
2.2.2 取样、组批和判断
交货检验以抽取实物试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时,买卖双方应在发货前或交货地共同取样和签封,试样量至少 80kg 。将试样量缩分为两等份,一份由卖方保存 40d ,一份由买方检验强度、分层度和凝结时间。
交货检验以专业生产厂家同编号干粉砂浆的检验报告为依据时,在发货前或交货时买方在同编号干粉砂浆中抽取试样,双方共同签封后保存 3 个月;或委托买方在同编号干粉砂浆中抽取试样,签封保存 3 个月。
施工中的砂浆强度检验的试样,砌筑砂浆应按《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03 )中第 4.0.12 条规定执行,即:
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的最小一组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的 0.75 倍。抽检数量:每一检验批且不超过 250 立方米砌体的各种类型及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抽检一次。
地面砂浆应按《建筑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09 )中第 3.0.16 条规定执行,即:
检验水泥混凝土和水泥砂浆强度试块的组数,按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不应小于 1 组。当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面积大于 1000 平方米时,每增加 1000 平方米应增做 1 组试块;小于 1000 平方米按 1000 平方米计算。当改变配合比时,亦相应地制作试块组数。
2.2.3 注意事项
普通干粉砂浆试验时,稠度取值范围是:砌筑砂浆 80 ± 10mm ,抹灰砂浆 100 ± 10mm ,地面砂浆 45 ± 5mm 。
抗压强度试块拆模时间应在成型 24h 后并放入标准养护室,养护条件:温度 20 ± 3 ° C 、相对湿度大于 90% 。
共同签封的试样应密闭处理,并放置在干燥环境中,应避免受潮结块。
2.3 验收资料
2.3.1 预拌砂浆
供应商应提供发货单和质量证明书,内容包括砂浆品种、强度等级、稠度、分层度和凝结时间。
施工单位应有验收记录,内容应包括砂浆品种、强度等级、稠度、分层度、凝结时间和 28d 强度。还应有预拌砂浆使用部位和使用时间的记录和施工中必须做的强度检验报告。
监理单位应对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签字认可。
2.3.2 干粉砂浆
供应商应提供质量证明书。在干粉砂浆发出日 7d 内应寄发除 28d 强度外的干粉砂浆质量证明书,内容包括砂浆品种、强度等级、编号、分层度、凝结时间。 28d 强度数值应在发出日起的 32d 内补报。
施工单位应有验收记录,内容应包括砂浆品种、强度等级、编号、分层度、凝结时间和 28d 强度。还应有干粉砂浆使用部位和使用时间的记录。和施工中必须做的强度检验报告。
监理单位应对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签字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