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程》共7章41条,对生产企业的质量行为作了详细规范,进一步明确了江西省各级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在生产企业质量管理监督中的职责。
《规程》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的组织机构、管理体系、人员,以及原材料、配合比设计、生产过程、出厂产品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一是对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制度和人员的要求。要求生产企业要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并建立内部试验室,明确了质量管理职责和人员要求,以及质量管理控制所必需的质量管理制度、质量控制记录和台账、检(试)验仪器设备的管理和比对验证与检验等要求。二是从严管理原材料的质量。要求企业采购原材料须选择有资质的合格供方,须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现行标准和规范要求,坚持先检验,后使用,严禁使用不合格原材料,同时对原材料的进场、堆场和各类筒仓进行了严格规范,并要求建立原材料进场台账。原材料进场封样存放时间规定集料不少于5天,掺合料不少于7天,外加剂、添加剂不少于10天。三是规定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配合比的设计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和重新设计的情形。明确了企业储备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干混砂浆、混拌砂浆)配合比的种类、相关资料,以及明确了配合比设计、使用要求。每年应根据上一年度的生产情况和统计资料结果,对原有配合比进行确认、验算或重新设计。四是强化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明确了混凝土、砂浆拌制设备和拌制时间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以及企业拌制混凝土(砂浆)时的相关要求;生产计量设备的校准由法定计量部门定期检定(或校准),规定了计量设备有效期内的自校要求,同时对生产计量记录进行了相应规定。五是对出厂产品的质量管理。统一了《产品合格证明书》、《产品交(发)货检验报告》格式;出厂产品须严格检验,符合质量指标;规定了产品出厂和交货检验的取样、试件制作、养护、试验和检验评定,以及运输和验收须符合的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同时明确了不合格品的处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