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提高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及《预拌混凝土》标准,参照GB/T 19000—2000族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辖区内取得建筑业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
第三条 企业应强化质量意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及省市地方标准,积极采用GB/T 19000—2000族标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结合企业的实际,制定可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确保有效运行,实行质量否决权。
第四条 企业经理是本企业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搅拌站站长(或负责人)是企业所设搅拌站产品质量的直接责任者,经理(站长)应将本企业的宗旨、发展方向和内部环境统一起来,创造使员工能够充分参与实现企业目标的环境。经理(站长)可以任命管理者代表全权负责质量管理,技术负责人在经理(站长)或管理者代表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产品质量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按本规定要求,参照GB/T19000- 2000族标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编制为保证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行所必需的程序文件,主要应包括:文件控制程序、质量记录控制程序、不合格控制程序、内部审核程序、纠正措施程序、预防措施程序以及企业为确保其过程有效运行和得到控制所要求的程序文件。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辖区内取得建筑业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
第三条 企业应强化质量意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及省市地方标准,积极采用GB/T 19000—2000族标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结合企业的实际,制定可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确保有效运行,实行质量否决权。
第四条 企业经理是本企业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搅拌站站长(或负责人)是企业所设搅拌站产品质量的直接责任者,经理(站长)应将本企业的宗旨、发展方向和内部环境统一起来,创造使员工能够充分参与实现企业目标的环境。经理(站长)可以任命管理者代表全权负责质量管理,技术负责人在经理(站长)或管理者代表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产品质量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按本规定要求,参照GB/T19000- 2000族标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编制为保证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行所必需的程序文件,主要应包括:文件控制程序、质量记录控制程序、不合格控制程序、内部审核程序、纠正措施程序、预防措施程序以及企业为确保其过程有效运行和得到控制所要求的程序文件。
第二章 质量管理及机构
第六条 质量管理机构设置
企业应设立以经理(站长)或管理者代表为首的质量管理组织。建立符合《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等级标准》要求,具有相应试验手段的试验室。推行试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实行试验数据自动采集,对原材料进厂验收、生产过程控制、原材料检验实行适时监控,具备与青岛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信息管理系统对接条件。
质量管理组织设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各部门应有相应质量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试验室负责信息管理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负责原材料、生产用混凝土配合比、产品质量的检验工作。
试验室应具备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砂(石)常规检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混凝土强度检验、混凝土用掺合料检验等检验能力。
企业应设立以经理(站长)或管理者代表为首的质量管理组织。建立符合《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等级标准》要求,具有相应试验手段的试验室。推行试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实行试验数据自动采集,对原材料进厂验收、生产过程控制、原材料检验实行适时监控,具备与青岛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信息管理系统对接条件。
质量管理组织设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各部门应有相应质量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试验室负责信息管理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负责原材料、生产用混凝土配合比、产品质量的检验工作。
试验室应具备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砂(石)常规检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混凝土强度检验、混凝土用掺合料检验等检验能力。
第七条 经理(站长)在企业质量管理方面的职责
(一)负责审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决定有关实施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措施。
(二)确保整个企业关注顾客的要求。
(三)确保实施适宜的过程以满足顾客要求并实现质量目标。
(四)确保建立、实施和保持一个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以实现企业目标。
(五)确保获得质量活动所必需的资源。
(六)将达到的结果与规定的质量目标比较,决定改进的措施。
第八条 质量管理机构职责
(一)组织制定质量方针和目标。
(二)确定顾客需求和期望。
(三)确定实现质量方针和目标所必需的过程和职责,并组织实施。
(四)根据产品质量要求,设计混凝土配合比,制定原材料、生产过程和成品的企业内控质量指标,强化过程控制,运用科学的统计方法掌握质量波动规律,不断提高预见性与预防能力。
(五)监督、检查生产过程,使之处于受控状态,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及时扭转质量失控状态,并对整个过程进行评审。
(六)负责或参与质量事故的分析和处理,并及时上报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
(七)组织各部门进行质量考核,为质量奖惩提供依据,行使质量否决权。
第九条 试验室职责
(一)质量检验
按照顾客需求(合同要求)和有关标准及规定,对原材料、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混凝土进行检验和试验,试验数据采集应使用青岛市统一检测试验自动化管理系统。按规定做好记录、标识和台帐,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掌握质量动态,保证必要的可追溯性。按规定上传有关数据。
(二)原材料进场和出厂产品确认、验证
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和有关标准对原材料进场和产品出厂进行确认,按相关标准和供需双方合同的规定进行交货验收。有原材料进场和产品出厂否决权。
(三)质量统计
用正确、科学的数理统计方法,及时进行质量统计并做好分析汇总,寻找解决现存问题的方法,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率和决策的有效性,促进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
第十条 试验室人员配备
(一)试验室应配备主任和混凝土、水泥、集料、外加剂及掺合料等专业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可配备一定数量科研人员。检验人员人数应能满足检验工作需要,保持相对稳定,并符合《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本条(二)款要求。
(二)试验室人员配备要求
试验室主任: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取得管理者上岗证,熟悉预拌混凝土生产工艺,具备较丰富的质量管理经验和良好职业道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能坚持原则,熟知有关的各项标准和质量法规。
检验人员: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责任心强,熟知本岗位的操作规程及检验方法,经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上岗证。
第十一条 试验仪器设备的管理要求
试验室应按《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青岛市工程质量检测试验设备管理规定》(见附件一)要求以及生产需要,在混凝土、水泥、集料、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检验项目中配置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试验仪器设备,并按有关要求做好试验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比对验证检验和抽查比对的管理要求
(一)企业应积极参加青岛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等组织的相关检测项目试验室比对,比对检验内容包括原材料、混凝土配合比和混凝土性能。
(二)为了确保检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试验室对各级检验人员要组织抽查和操作考核。
第十三条 质量记录、档案、资料、报表管理及上报的要求
(一)按照《档案法》和《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程》的有关要求,做好质量技术文件的档案管理工作,建立统一的原始记录和原材料分类台帐(书面或电子表格),各项检验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和分类台帐。技术质量文件应由专人保管,分类定期保存。企业应运用计算机技术,建立企业质量管理数据库,利用互联网与其他企业及有关部门进行质量信息交流。
(二)各项检验原始记录和分类台帐的填写,必须清晰,不得任意涂改。当笔误时,须在笔误数据中央划两横杠,在其上方书写更正后的数据并签名,涉及出厂产品的检验记录更正应有试验室主任签字。
(三)对质量检验数据要及时整理分析,每月有分析小结并提出改进意见,全年应有专题总结。
(四)应按管理部门要求,定期上报质量报表。
(五)认真学习贯彻上级发布的有关质量方面的通报和文件,除及时归档外,质量及相关部门应有相应的复印件,以便使用。
第十四条 人员培训和考核要求
(一)提高企业职工的质量意识和技术素质,是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环节,每年要制定培训和考核计划。
(二)每年要按计划对检验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建立检验人员培训档案,考核成绩应作为评价其技术素质的依据之一,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应调离质检岗位。
(一)负责审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决定有关实施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措施。
(二)确保整个企业关注顾客的要求。
(三)确保实施适宜的过程以满足顾客要求并实现质量目标。
(四)确保建立、实施和保持一个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以实现企业目标。
(五)确保获得质量活动所必需的资源。
(六)将达到的结果与规定的质量目标比较,决定改进的措施。
第八条 质量管理机构职责
(一)组织制定质量方针和目标。
(二)确定顾客需求和期望。
(三)确定实现质量方针和目标所必需的过程和职责,并组织实施。
(四)根据产品质量要求,设计混凝土配合比,制定原材料、生产过程和成品的企业内控质量指标,强化过程控制,运用科学的统计方法掌握质量波动规律,不断提高预见性与预防能力。
(五)监督、检查生产过程,使之处于受控状态,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及时扭转质量失控状态,并对整个过程进行评审。
(六)负责或参与质量事故的分析和处理,并及时上报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
(七)组织各部门进行质量考核,为质量奖惩提供依据,行使质量否决权。
第九条 试验室职责
(一)质量检验
按照顾客需求(合同要求)和有关标准及规定,对原材料、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混凝土进行检验和试验,试验数据采集应使用青岛市统一检测试验自动化管理系统。按规定做好记录、标识和台帐,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掌握质量动态,保证必要的可追溯性。按规定上传有关数据。
(二)原材料进场和出厂产品确认、验证
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和有关标准对原材料进场和产品出厂进行确认,按相关标准和供需双方合同的规定进行交货验收。有原材料进场和产品出厂否决权。
(三)质量统计
用正确、科学的数理统计方法,及时进行质量统计并做好分析汇总,寻找解决现存问题的方法,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率和决策的有效性,促进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
第十条 试验室人员配备
(一)试验室应配备主任和混凝土、水泥、集料、外加剂及掺合料等专业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可配备一定数量科研人员。检验人员人数应能满足检验工作需要,保持相对稳定,并符合《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本条(二)款要求。
(二)试验室人员配备要求
试验室主任: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取得管理者上岗证,熟悉预拌混凝土生产工艺,具备较丰富的质量管理经验和良好职业道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能坚持原则,熟知有关的各项标准和质量法规。
检验人员: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责任心强,熟知本岗位的操作规程及检验方法,经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上岗证。
第十一条 试验仪器设备的管理要求
试验室应按《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青岛市工程质量检测试验设备管理规定》(见附件一)要求以及生产需要,在混凝土、水泥、集料、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检验项目中配置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试验仪器设备,并按有关要求做好试验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比对验证检验和抽查比对的管理要求
(一)企业应积极参加青岛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等组织的相关检测项目试验室比对,比对检验内容包括原材料、混凝土配合比和混凝土性能。
(二)为了确保检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试验室对各级检验人员要组织抽查和操作考核。
第十三条 质量记录、档案、资料、报表管理及上报的要求
(一)按照《档案法》和《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程》的有关要求,做好质量技术文件的档案管理工作,建立统一的原始记录和原材料分类台帐(书面或电子表格),各项检验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和分类台帐。技术质量文件应由专人保管,分类定期保存。企业应运用计算机技术,建立企业质量管理数据库,利用互联网与其他企业及有关部门进行质量信息交流。
(二)各项检验原始记录和分类台帐的填写,必须清晰,不得任意涂改。当笔误时,须在笔误数据中央划两横杠,在其上方书写更正后的数据并签名,涉及出厂产品的检验记录更正应有试验室主任签字。
(三)对质量检验数据要及时整理分析,每月有分析小结并提出改进意见,全年应有专题总结。
(四)应按管理部门要求,定期上报质量报表。
(五)认真学习贯彻上级发布的有关质量方面的通报和文件,除及时归档外,质量及相关部门应有相应的复印件,以便使用。
第十四条 人员培训和考核要求
(一)提高企业职工的质量意识和技术素质,是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环节,每年要制定培训和考核计划。
(二)每年要按计划对检验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建立检验人员培训档案,考核成绩应作为评价其技术素质的依据之一,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应调离质检岗位。
第三章 原材料的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质量控制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合格供应方,不得采购按规定应该备案而无备案证的原材料。建立并保存合格供应方的档案;采购合同应经审批,以保证所采购的原材料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 原材料质量必须符合现行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要求。企业必须按批验收质量证明材料,拒收质量证明材料不全的原材料。原材料进场后必须按照《预拌混凝土》(GB/T14902)有关要求按批取样、检验,坚持“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不得使用不合格原材料。企业应对进场材料实施分类管理,建立《原材料进场分类台帐》(见附件二)。
第十七条 企业和原材料生产供应单位必须在材料进场时共同取样封存,封存的样品数量应能满足检测的需要,封条应注明生产企业名称、样品编号、样品品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及代表数量、封存日期。样品由企业和所供材料生产方的管理代表或生产方书面委托的人员双方签名或盖章后封存。封存样品的封条应完整无破损或揭换。封存样存放时间:水泥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砂石料不少于5天,粉煤灰、矿粉不少于7天,外加剂不少于10天。
第十八条 原材料应按品种、规格分别堆放或贮存,并标有醒目的标志,避免混杂。
(一)水泥筒仓必须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水泥生产企业、水泥品种、强度等级等,不同生产企业或不同品种的水泥严禁混仓。对存放期超过三个月的水泥,使用前应重新检验,并按检验结果使用。水泥贮存时保持密封、干燥、防止受潮。
(二)掺合料必须设置专用筒仓,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品种和等级,不同品种的掺合料严禁混仓。掺合料贮存时保持密封、干燥、防止受潮。
(三)砂、石必须按不同品种、规格分别堆放,有防止混用的措施或设施。堆场应采用硬地坪,有可靠防尘和排水措施。应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品种和规格。
(四)外加剂必须按不同生产企业、品种分别存放,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外加剂生产企业、品种等。对存放期超过三个月的外加剂,使用前应重新检验,并按检验结果使用。液体外加剂更换生产企业或品种时,应对储存容器进行清洗。
第十九条 企业应根据原材料准备的难易程度,在能保证正常生产的前提下,保持合理的原材料贮存量。
第十七条 企业和原材料生产供应单位必须在材料进场时共同取样封存,封存的样品数量应能满足检测的需要,封条应注明生产企业名称、样品编号、样品品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及代表数量、封存日期。样品由企业和所供材料生产方的管理代表或生产方书面委托的人员双方签名或盖章后封存。封存样品的封条应完整无破损或揭换。封存样存放时间:水泥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砂石料不少于5天,粉煤灰、矿粉不少于7天,外加剂不少于10天。
第十八条 原材料应按品种、规格分别堆放或贮存,并标有醒目的标志,避免混杂。
(一)水泥筒仓必须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水泥生产企业、水泥品种、强度等级等,不同生产企业或不同品种的水泥严禁混仓。对存放期超过三个月的水泥,使用前应重新检验,并按检验结果使用。水泥贮存时保持密封、干燥、防止受潮。
(二)掺合料必须设置专用筒仓,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品种和等级,不同品种的掺合料严禁混仓。掺合料贮存时保持密封、干燥、防止受潮。
(三)砂、石必须按不同品种、规格分别堆放,有防止混用的措施或设施。堆场应采用硬地坪,有可靠防尘和排水措施。应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品种和规格。
(四)外加剂必须按不同生产企业、品种分别存放,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外加剂生产企业、品种等。对存放期超过三个月的外加剂,使用前应重新检验,并按检验结果使用。液体外加剂更换生产企业或品种时,应对储存容器进行清洗。
第十九条 企业应根据原材料准备的难易程度,在能保证正常生产的前提下,保持合理的原材料贮存量。
第四章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必须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 107)、《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和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混凝土配合比重新进行设计:
(一)合同有要求时;
(二)原材料的产地或品种有显著变化时;
(三)生产1000m3大方量混凝土时;
(四)根据统计资料反映的信息,混凝土质量出现异常时;
(五)该配合比的混凝土生产间断半年以上时。
第二十一条 生产用混凝土配合比必须经过试验室试配,并有试配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混凝土配合比及相关资料,其中相关参数可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同混凝土强度等级:C10、C15、C20、C25、C30、C35、C40、C45、C50、C55、C60及以上;
(二)不同坍落度(mm):50、80、100、120、150、180、200等;
(三)不同水泥品种和强度等级;
(四)不同集料粒径或细度模数,如石子(mm):5-16、5-25、5-31.5、5-40,砂(mm):2.3-2.6、2.6-3.0;
(五)不同掺合料品种:如低钙灰、高钙灰、复合灰、矿渣微粉等;
(六)不同外加剂品种:如普通外加剂、高效外加剂等;
(一)合同有要求时;
(二)原材料的产地或品种有显著变化时;
(三)生产1000m3大方量混凝土时;
(四)根据统计资料反映的信息,混凝土质量出现异常时;
(五)该配合比的混凝土生产间断半年以上时。
第二十一条 生产用混凝土配合比必须经过试验室试配,并有试配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混凝土配合比及相关资料,其中相关参数可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同混凝土强度等级:C10、C15、C20、C25、C30、C35、C40、C45、C50、C55、C60及以上;
(二)不同坍落度(mm):50、80、100、120、150、180、200等;
(三)不同水泥品种和强度等级;
(四)不同集料粒径或细度模数,如石子(mm):5-16、5-25、5-31.5、5-40,砂(mm):2.3-2.6、2.6-3.0;
(五)不同掺合料品种:如低钙灰、高钙灰、复合灰、矿渣微粉等;
(六)不同外加剂品种:如普通外加剂、高效外加剂等;
(七)特种性能要求:如抗冻、抗渗及抗折等。
第二十二条 混凝土配合比在使用过程中,应根据混凝土质量的动态信息,以及原材料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将设计完成的混凝土配合比统一编号,汇编成册,每年应根据上一年度的实际生产情况和统计资料结果,对各种混凝土配合比进行确认、验算或设计,并重新汇编成册。
第二十二条 混凝土配合比在使用过程中,应根据混凝土质量的动态信息,以及原材料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将设计完成的混凝土配合比统一编号,汇编成册,每年应根据上一年度的实际生产情况和统计资料结果,对各种混凝土配合比进行确认、验算或设计,并重新汇编成册。
第五章 混凝土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拌制混凝土必须严格执行《预拌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见附件三)的有关要求。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应包括生产日期、工程名称、混凝土强度、坍落度、混凝土配合比编号、原材料的名称、品种、规格、配合比和每立方米混凝土所用原材料的实际用量等内容。
生产过程中发生变化需要对混凝土配合比进行调整时,也应有专人负责,并重新签发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或配合比调整记录。
第二十五条 生产预拌混凝土的主要设备必须符合《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混凝土搅拌机技术条件》(GB 9142)和《混凝土搅拌站(楼)技术条件》(GB 10172)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由法定计量部门定期检定(或校准),当计量器具经过中修、大修或搬迁后应重新检定。
第二十七条 混凝土计量、搅拌、坍落度抽检记录应齐全。应包括日期、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编号、原材料名称、品种、规格、每盘混凝土用原材料秤量的标准值、实际数量、偏差、搅拌时间、坍落度。
第二十八条 企业计量部门应对计量器具按下列规定进行静态计量校验,并做好记录。
(一)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二)停产1个月以上(含1个月),重新生产前;
(三)生产1000m3大方量混凝土前;
(四)发生异常情况时。
静态计量校验的加荷值应与实际生产情况相符,加荷应分级进行,分级数量不少于5级。
当静态校验结果超出法定计量部门检定误差范围时,必须找出原因,并由法定计量部门重新检定。
第二十九条 企业计量部门应加强对计量器具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生产过程中发生变化需要对混凝土配合比进行调整时,也应有专人负责,并重新签发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或配合比调整记录。
第二十五条 生产预拌混凝土的主要设备必须符合《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混凝土搅拌机技术条件》(GB 9142)和《混凝土搅拌站(楼)技术条件》(GB 10172)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由法定计量部门定期检定(或校准),当计量器具经过中修、大修或搬迁后应重新检定。
第二十七条 混凝土计量、搅拌、坍落度抽检记录应齐全。应包括日期、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编号、原材料名称、品种、规格、每盘混凝土用原材料秤量的标准值、实际数量、偏差、搅拌时间、坍落度。
第二十八条 企业计量部门应对计量器具按下列规定进行静态计量校验,并做好记录。
(一)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二)停产1个月以上(含1个月),重新生产前;
(三)生产1000m3大方量混凝土前;
(四)发生异常情况时。
静态计量校验的加荷值应与实际生产情况相符,加荷应分级进行,分级数量不少于5级。
当静态校验结果超出法定计量部门检定误差范围时,必须找出原因,并由法定计量部门重新检定。
第二十九条 企业计量部门应加强对计量器具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条 每一工作班秤量前,应对计量设备进行零点校核,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一条 拌制混凝土所用原材料数量应符合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的规定,原材料计量允许误差符合下表规定:
原材料品种
|
水泥
|
集料
|
水
|
外加剂
|
掺合料
|
每盘计量允许偏差(%)
|
±2
|
±3
|
±2
|
±2
|
±2
|
累计计量允许偏差(%)
|
±1
|
±2
|
±1
|
±1
|
±1
|
注:(1)累计计量允许偏差,是指每一运输车中各盘混凝土的每种材料计量和的偏差。该项指标仅适用于采用微机控制计量的搅拌站。
(2)混凝土各组成材料的计量应按重量计,水和液体外加剂可按体积计。
(3)生产过程中应加强计量误差的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 拌制混凝土所用各种原材料的实际秤量应逐盘记录。
第三十三条 混凝土搅拌的最短时间应符合设备说明书的规定。
(3)生产过程中应加强计量误差的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 拌制混凝土所用各种原材料的实际秤量应逐盘记录。
第三十三条 混凝土搅拌的最短时间应符合设备说明书的规定。
第六章 出厂产品的质量管理
第三十四条 必须按相关的标准严格检验和控制出厂预拌混凝土质量,经确认各项质量指标符合要求时,方可出具《预拌混凝土发货(运输)单》(见附件四)和《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见附件五)。
第三十五条 混凝土的取样、试件制作、养护和试验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0)、《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 107)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混凝土拌合物的稠度偏差应符合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和《预拌混凝土》(GB 14902)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混凝土拌合物的含气量、氯化物总含量等其他质量指标,应符合《预拌混凝土》(GB/T14902)和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的规定,其检验频率按合同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应进行抗渗试验。
第四十条 预拌混凝土的运输应按《预拌混凝土》(GB/T14902)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生产企业应在《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QF-2004-004示范文本)中与顾客明确产品的验收方法,包括取样方法和频率、试件制作和养护、产品技术指标的检验等条件。
第四十二条 生产企业应编制预拌混凝土产品使用说明(见附件七),指导施工单位正确使用。
第四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产品运抵施工现场后,生产企业应与顾客(购货方)办理进场验收手续,并填写《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单》(见附件六)。
第三十五条 混凝土的取样、试件制作、养护和试验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0)、《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 107)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混凝土拌合物的稠度偏差应符合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和《预拌混凝土》(GB 14902)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混凝土拌合物的含气量、氯化物总含量等其他质量指标,应符合《预拌混凝土》(GB/T14902)和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的规定,其检验频率按合同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应进行抗渗试验。
第四十条 预拌混凝土的运输应按《预拌混凝土》(GB/T14902)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生产企业应在《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QF-2004-004示范文本)中与顾客明确产品的验收方法,包括取样方法和频率、试件制作和养护、产品技术指标的检验等条件。
第四十二条 生产企业应编制预拌混凝土产品使用说明(见附件七),指导施工单位正确使用。
第四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产品运抵施工现场后,生产企业应与顾客(购货方)办理进场验收手续,并填写《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单》(见附件六)。
第四十四条 检验后的试件(混凝土、水泥)应保留三天后方可处理。
第四十五条 不合格混凝土的处理。
(一)在混凝土初凝前,因运输距离较长或气温较高引起混凝土坍落度损失过大时,应在外加剂掺量范围内,经试验室同意或指导下,适量两次掺加外加剂,并须在操作搅拌筒中高速旋转1-2分钟,并保存相应记录。
(二)当对混凝土试件强度的代表性有怀疑时,可采用非破损检验方法,按有关标准的规定对结构或构件中的混凝土的强度进行推定。
(三)由不合格批混凝土制作的结构或构件,应进行鉴定,对不合格的结构或构件必须及时处理。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积极做好售后服务,建立用户回访制度。建立用户档案,制定改进措施。
第四十五条 不合格混凝土的处理。
(一)在混凝土初凝前,因运输距离较长或气温较高引起混凝土坍落度损失过大时,应在外加剂掺量范围内,经试验室同意或指导下,适量两次掺加外加剂,并须在操作搅拌筒中高速旋转1-2分钟,并保存相应记录。
(二)当对混凝土试件强度的代表性有怀疑时,可采用非破损检验方法,按有关标准的规定对结构或构件中的混凝土的强度进行推定。
(三)由不合格批混凝土制作的结构或构件,应进行鉴定,对不合格的结构或构件必须及时处理。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积极做好售后服务,建立用户回访制度。建立用户档案,制定改进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二OO六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一:青岛市工程质量检测试验设备管理规定
附件二:原材料进场分类台帐
附件三:预拌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
附件四:预拌混凝土发货(运输)单
附件五: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
附件六: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单
附件七:预拌混凝土使用说明书
附件一:青岛市工程质量检测试验设备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机构的测量仪器和设备,是开展各项检测试验活动必不可缺少的工具和手段,对仪器设备从选型、购置、验收、安装、调试、使用、维护乃至整个寿命周期进行全过程的系统管理,是保证检测数据准确、可靠的必须条件。为此,结合GB/T15481-1995(导则25)、GB/T15481-200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要求,以及国家及省、市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制定本规定,各检测试验机构均应遵照执行。
一、应按照有关规定及计量特性要求,正确配置满足检测试验所需能力参数的测量仪器及相关设备,并保持其运转正常。(企业内部实验室应有固定场所,并确保其设施和环境条件不会使结果无效,或对所要求的检测试验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二、应指定安全处置运输、存放、使用和有计划维护测量设备的书面程序,以确保其功能正常,并防止性能退化。
三、曾经过载或处置不当给出可疑结果,或已显示出缺陷,超出规定限度的设备均应停止使用,这些设备应予以隔离以防误用,或加贴标签以清晰表明该设备已停用,直到修复并通过检定或校准,表明能正常工作为止。应检查这些缺陷或偏离规定极限对先前的检测的影响,并执行“不符合工作控制”程序。
四、要严格执行国家《计量法》。实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精度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并有专人管理,建立动态管理台帐(附表一),输入每台仪器设备的编号、名称、数量、型号、各项技术指标、精度、购置日期、最近检定日期、检定单位、安置地点、运行状态以及管理人员等信息,并及时更新。建立仪器设备档案,要求一台(套)一档,主要包括:订购合同、入库验收、说明书、操作规程、历史的使用记录、计量检定证书、维护保养、维修、报废销帐等各环节所形成的资料。
五、在仪器设备上,要注明名称和唯一性标识,正确合理的使用状态标识,绿色“合格”标识使用范围:一经计量检定合格的;二经比对或校准合格的;三功能检查正常的仪器设备。黄色“准用”标识使用范围:一多功能仪器设备,部分功能丧失,用于检验的功能正常,且校准合格的;二某部分量程准确度不符合要求,检验用的量程符合要求的。红色“停用”标识使用范围:一损坏的;二检定不合格的;三性能无法确定的;四超过检定周期的;五其它原因不能使用的仪器设备。
六 、主要仪器设备要有操作规程和使用维护记录。(附表二)
七、主要仪器设备,特别是对检测试验准确性有显著影响的,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校准和/或检定(验证)。制定校准与检定(验证)的周期检定计划和程序,制定包括必要文字说明和图表的详细的总体计划,通过阅读计划知道如何保证仪器设备能溯源国家计量基准。
八、要制定主要仪器设备的期间核查计划和程序。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日程进行核查,以确保设备校准状态的置信度。
九、标准物质按照检验仪器设备进行管理,且要有有效的证书。
附表一:仪器设备管理表;附表二:仪器设备使用维护记录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表
序号
|
档案
号
|
设备名称
|
制造厂家
|
购买日期
|
价格
(万元)
|
规格
型号
|
设备出厂
编号
|
数量
(台)
|
技 术 指 标
|
用 途
(可测参数)
|
检 定
单 位
|
检定
周期
|
检定时间
|
技术
状态
|
保管
人
|
安 装
地 点
|
|||
量程
|
准确度
|
分辨力
|
最近检定日期
|
下次检定日期
|
编号 设备使用维护记录
年 月
起始时间
|
结束时间
|
样品编号
|
被测参数
|
选用量程
|
设备使用状态
|
使用人
|
维护保
养情况
|
|
日 时 分
|
日 时 分
|
前
|
后
|
|||||
|
附件二: 预拌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
工程名称
|
报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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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部位
|
检测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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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度等级
|
砼种类
|
坍 落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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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依据
|
抗渗等级
|
||||||||||||||||||||||
环境条件
|
温度 ℃ 湿度 %
|
检测日期
|
|||||||||||||||||||||
试验室地址、邮编
|
检测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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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测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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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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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水泥
|
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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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子1
|
石子2
|
水
|
|||||||||||||||||
生产单位、产地
|
|||||||||||||||||||||||
品种、等级、规格
|
|||||||||||||||||||||||
主要技术指
标实测结果
|
细度模数
|
级配
|
级配
|
||||||||||||||||||||
含泥量(%)
|
含泥量(%)
|
含泥量(%)
|
|||||||||||||||||||||
材料名称
|
掺合料
|
外加剂1
|
外加剂2
|
||||||||||||||||||||
生产单位、产地
|
|||||||||||||||||||||||
品种、型号、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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砼 配 合 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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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立方米各材料用量 (kg)
|
水泥
|
砂
|
石子
|
水
|
掺合料
|
外加剂1
|
外加剂2
|
||||||||||||||||
重量配合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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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灰比
|
养护方法
|
坍落度
(mm)
|
砂率
(%)
|
7天强度
(MPa)
|
28天强度(MPa)
|
抗渗、抗冻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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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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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说明
|
批准: 校核: 主检: 检测单位: (盖章)
签发日期: 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监制
附件三: 预拌混凝土发货(运输)单(正联)
供货方: 发货日期: 年 月 日
需货方
|
合同编号
|
||||
工程名称
|
|
发货单编号
|
|||
交货地点
|
配合比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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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度等级/品种
|
发货坍落度
|
||||
混凝土标记
|
到场坍落度
|
||||
浇筑部位
|
出罐温度
|
||||
发车时间
|
时 分
|
到达时间
|
时 分
|
||
入泵时间
|
时 分
|
离泵时间
|
时 分
|
||
本车方量
|
m3
|
累计车次
|
累计供货量
|
m3
|
|
运输车号
|
司 机
|
||||
发 货 人
|
收 货 人
|
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注:发货单由供货方(正联)和施工单位(副联)保存备查 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监制
预拌混凝土发货(运输)单(副联)
供货方: 发货日期: 年 月 日
需货方
|
合同编号
|
||||
工程名称
|
|
发货单编号
|
|||
交货地点
|
配合比编号
|
||||
强度等级/品种
|
发货坍落度
|
||||
混凝土标记
|
到场坍落度
|
||||
浇筑部位
|
出罐温度
|
||||
发车时间
|
时 分
|
到达时间
|
时 分
|
||
入泵时间
|
时 分
|
离泵时间
|
时 分
|
||
本车方量
|
m3
|
累计车次
|
累计供货量
|
m3
|
|
运输车号
|
司 机
|
||||
发 货 人
|
收 货 人
|
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注:发货单由供货方(正联)和施工单位(副联)保存备查 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监制
附件四:
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
合格证编号:
需 货 方
|
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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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货 方
|
配合比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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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强度等级
|
|||||||||||||||
混凝土标记
|
浇筑部位
|
|||||||||||||||
塌落度
|
供货日期
|
供货量
|
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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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技术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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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材 料 质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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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水泥
|
砂子
|
石子
|
掺合料
|
外加剂1
|
外加剂2
|
||||||||||
品种与规格
|
||||||||||||||||
级别
|
||||||||||||||||
原材料来源
|
||||||||||||||||
进场报告编号
|
||||||||||||||||
复验报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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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 凝 土 质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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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压强度
|
抗压强度
|
抗渗(抗冻、抗折)
|
||||||||||||||
报告编号
|
强度值(MPa)
|
报告编号
|
强度值(MPa)
|
报告编号
|
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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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强度统计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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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值(MPa)
|
标准值(MPa)
|
强度值应不低于要求强度等级值的百分率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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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技术负责人: 填表人: 供货方(盖章):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监制
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单
工程名称: 供货单位:
日期
|
施工部位
|
运输车
|
强度
等级
|
坍落度
|
试块留置
|
施工代表
(签名)
|
监理代表
(签名)
|
供货方代表
(签名)
|
备注
|
|||
车号
|
车次
|
要求值
|
实测值
|
规格
|
组数
|
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监制
( 年度)原材料进场分类台帐
单位名称:
序号
|
生产厂家
|
材料名称
|
规格
型号
|
批号
|
数量
|
进场
时间
|
发货单号
|
收料
单号
|
验收人
|
复验
结果
|
试验编号
|
使用
意见
|
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监制
附件七:
预拌混凝土使用说明书
(Ready-mixed concrete manual of user)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供货单位:
二○○ 年 月 日编制
前言
《预拌混凝土使用说明书》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编制。其目的是为便于广大客户在预拌混凝土供货和使用过程中,较好的了解和掌握预拌混凝土产品性能、进场验收、施工浇筑和养护过程的有关技术问题,促进供需双方密切合作,避免出现工作疏漏,确保工程质量。《预拌混凝土使用说明书》主要包括产品介绍、使用说明、注意事项和本公司的质量承诺等内容。 未作说明的内容请详见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本公司服务宗旨是:守诺诚信、产品合格、满意服务。
为了保证本公司预拌混凝土质量,请广大客户在预拌混凝土使用之前,认真阅读《预拌混凝土使用说明书》,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预拌混凝土。
注:《预拌混凝土使用说明书》内容若有变化以最新版本为准。
一、 产品介绍
(一)预拌混凝土是指在工厂或车间,用水泥作胶凝材料,砂子、石子作骨料,与水、外加剂、掺合料按一定比例配合,经计量、集中搅拌运送到建筑工地进行施工浇筑的混凝土拌合物(其中包含普通混凝土和高强、高性能混凝土)。因作为商品出售,故俗称商品混凝土。
(二)预拌混凝土优点是,采用的工艺技术先进,生产管理专业化,按预定性能设计和制作混凝土,具有和易性、强度、耐久性等性能,可以满足各种工程施工和质量需求,工作效率高,产品质量稳定,明显的减少城市噪声和环境污染,提高施工现场文明程度,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促进工程质量稳步提高。
(三)各种混凝土坍落度的要求
低塑性混凝土 混凝土拌合物坍落度 10 ~ 40㎜;
塑性混凝土 混凝土拌合物坍落度 50 ~ 90㎜;
流动性混凝土 混凝土拌合物坍落度 100~150㎜;
大流动性混凝土 混凝土拌合物坍落度 ≥160㎜;
泵送混凝土 混凝土拌合物坍落度 ≥100㎜。
坍落度实测值与合同规定的坍落度值之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坍落度允许偏差 单位:㎜
规定的坍落度
|
允许偏差
|
≤40
50~90
≥100
|
±10
±20
±30
|
(四)误差控制:本产品数量误差≤±2%(重量或体积)。
(五)原材料:
原材料质量控制均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1、水泥。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应采用回转窑散装水泥。通常采用大型厂家生产的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强度等级(单位:MPa):32.5、32.5R、42.5、42.5R及52.5、52.5R及62.5、62.5R等,其中硅酸盐水泥分两种类型,Ⅰ类代号为P. Ⅰ、Ⅱ类代号为P. Ⅱ,普通硅酸盐水泥代号P.O,R为早强水泥。
2、石子。宜采用花岗岩碎石,致密,强度高。常用颗粒级别5~31.5mm。
泵送高度h<50m时,p=碎石/泵管径≤1/3;
当50m≤h≤100m时,p≤1/4~1/3;
当h≥100m时,p≤1/5~1/4。
3、黄砂。可采用河砂(中粗砂)、符合标准的人工砂。
4、水。为洁净水。
5、外加剂。根据工程用途的要求和季节因素设计选用外加剂。
6、掺合料。为改善预拌混凝土性能,混凝土中可按规定掺加粉煤灰,掺加方法可按规定采用等量取代法、超量取代法或外加法,通常采用Ⅱ级粉煤灰。若生产高性能、高强度混凝土,通常采用的掺合料有粉煤灰、矿粉、硅粉、碳纤维、钢纤维等。
二、使用说明
(一)购货方需要使用混凝土时,对于普通混凝土,至少提前一天通知本公司;对于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如抗渗、抗冻、自密实混凝土等),至少提前七天或十天通知本公司,以便于混凝土试配以及生产调度合理安排,防止调度不当,出现供应集中或不及时等现象。
(二)混凝土施工浇筑前,购货方必须做到卸料现场场地平整、坚实、无杂物,能满足混凝土运输车辆的正常通行和卸料操作。
(三)混凝土施工浇筑前,购货方应安排专职的指挥或调度人员与本公司供货人员接洽工作,以便于预拌混凝土供应及时、调度合理、作业顺利。
(四)混凝土从搅拌机卸出后到浇筑完毕的延续时间不宜超过下表2规定:
表2
混凝土强度等级要求
延续时间(min)
气 温(℃)要求
|
<C30
|
≥C30
|
<25℃
|
120
|
90
|
≥25℃
|
90
|
60
|
注:如有其它特殊技术要求的延续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
(五)混凝土交货验收和取样检验,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承检单位,其中包括委托供需双方认可的有试验资格的试验单位。取样时购货方应及时通知本公司质检人员共同参加,按规定要求取样,确保试样得到供需双方的认可。并按标准规定的盘数或批量取样检验。交货验收和取样的方法:
1、坍落度的检测应在混凝土运送到交货地点后,按GB/T50080的规定在20分钟内完成。坍落度的测量方法:
(1)坍落度筒必须符合标准。筒内壁要光滑、无凹凸部位。底面与顶面平行并与锥体轴线垂直。在筒外2/3高度处安放两个把手,下端应焊脚踏板。
(2)捣棒直径16mm,长度600mm,为钢棒,两端磨圆。
(3)润湿坍落度筒及其它用具,并把筒放在不吸水的刚性水平底板上,然后用脚踩住两边的脚踏板,使坍落度筒在装料时保持位置固定。
(4)把按要求取得的混凝土试样用小铲分三层均匀地装入筒内,使捣实后每层高度为筒高的三分之一左右。每层用捣棒插捣25次。插捣应沿螺旋方向由外向中心进行,各次插捣应在截面上均匀分布。插捣筒边混凝土时,捣棒可以稍稍倾斜。插捣底层时,捣棒应贯穿整个深度,插捣第二层和顶层时,捣棒应插透本层至下一层的表面。
(5)浇灌顶层时,混凝土应灌到高出筒口。插捣过程中,混凝土沉落到低于筒口,则应随时添加。顶层插捣完后,刮去多余的混凝土,并用抹刀抹平。
(6)清除筒边底板上的混凝土后,垂直平稳的提起坍落度筒。坍落度筒的提离过程应在5~10s内完成。从开始装料到提坍落度筒的整个过程应不间断地进行,并应在150s内完成。
(7)提起坍落度筒后,量测筒高与坍落后混凝土试体最高点之间的高度差,即为该混凝土拌合物的坍落度值。
2、强度试件的制作应在40分钟内完成。取样与试件留置:
(1) 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当一次连续浇注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3、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结构,其混凝土试件应在浇注地点随机取样。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一次,留置组数可根据需要确定。
4、坍落度的检测、强度试件的制作,应有监理(甲方)、施工单位、生产厂家共同参与完成。
5、坍落度检测、强度试件的制作完成后,监理(甲方)单位、施工单位、生产厂家代表人应按规定及时在发货(运输)单、《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单》填写相关记录内容。
6、每个试样应随机地从同一盘或同一运输车中抽取,混凝土试样应在卸料过程中卸料量的1/4至3/4之间采取。
7、每次取样量应满足混凝土检测项目所需用量的1.5倍,且不宜少于0.02m3。
8、如果混凝土出现坍落度达不到规定的标准时,应及时通知生产厂家按规定对混凝土进行处理。
9、对于泵送混凝土,坍落度值的范畴建议在120~190mm之间。坍落度过低不利于泵送施工;坍落度过大会引起混凝土离析,容易导致混凝土出现裂缝。
(六)混凝土在施工过程中,若因意外情况中断施工,应及时通知生产厂家,停止发货,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七)在施工过程中,模板支护应严密,保证混凝土的振捣充分,不得出现漏浆或漏振,特别注意防止过振导致大流动混凝土的砂、石分离,影响混凝土的强度。
(八)混凝土浇注完毕后,应按施工技术方案及时采取以下有效措施:
1、混凝土浇注完毕后接近初凝前,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人员对混凝土表面实施抹压面(防止混凝土表面因失水过快出现早期裂缝,或初凝后再进行抹压面,容易破坏原始结构,影响混凝土强度)。
2、应在浇注完毕后12h以内对混凝土加以覆盖并保湿养护;
3、混凝土浇水养护的时间:对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不得少于7d;对掺用缓凝型外加剂或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4d;
4、浇水次数应能保持混凝土处于湿润状态;混凝土养护用水应与拌制用水相同;
5、采用塑料布覆盖养护的混凝土,其敞露的全部表面应覆盖严密,并应保持塑料布内有凝结水;
6、混凝土强度达到1.2N/mm2前,不得在其上踩踏或安装模板及支架。
7、当日平均气温低于5℃时,不得浇水;
8、当采用其它品种水泥时,混凝土的养护时间应根据所采用水泥的技术性能确定;
9、混凝土表面不便浇水或使用塑料布时,宜涂刷养护剂;
10、对大体积混凝土的养护,应根据气候条件按施工技术方案采取控温措施。
(九)生产厂家与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应以混凝土入泵为分界点。生产厂家应对入泵前的混凝土质量负责;购货方(施工单位)应对入泵后的混凝土质量负责。
三、注意事项
(一)未经本公司许可,任何人不得在到场的混凝土中加水,若在到场的混凝土中任意加水危害极大,会改变混凝土的水灰比、大幅度降低混凝土的强度,影响混凝土和易性,或产生离析,容易引发质量事故。
(二)未经本公司许可,严禁私自向混凝土中添加外加剂,由此会引发缓凝、不凝或其它问题,导致延缓施工工期或混凝土质量问题。
(三)施工现场混凝土试件留置过程中应注意:
1、试块成型接近初凝前,应及时抹面、压平。若初凝后再对试块进行抹面、压平,容易破坏原始结构,影响试块强度。
2、留置的试块在终凝前后,不得移动或受到外力撞击。若试块被移动或受到外力撞击,容易导致试块的结构松散降低强度。
3、留置的混凝土试块拆模不能过早,以避免破坏混凝土早期强度。采用标准养护的试块成型后应进行覆盖,防止水分蒸发,并在温度为20±5℃的条件下静置一昼夜至二昼夜后拆模,拆模后立即送标准养护室进行养护〔标准养护室的温度为20±2℃,湿度应大于或等于95%以上,采用养护水养护的,养护水应满足Ca(OH)2饱和溶液的要求;标准养护龄期为28d,计时是从搅拌加水开始计算〕,防止将试块侵入流动水中养护,养护水以自来水为好。留置的同条件养护试块拆模时间可与实际构件的拆模时间相同,拆模后,试件仍需保持同条件养护。
(四)购货方在安排混凝土供应和施工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延续或等待不要超过规定时间,防止出现混凝土坍落度损失值过大或初凝现象,导致无法泵送施工或无法从车内卸出,避免混凝土超时凝结造成报废。
(五)混凝土浇筑完成后必须及时覆盖,加强养护,保证混凝土的温度及湿度。尤其在冬季、夏季、强风天气、温差较大天气、雨天施工、高层施工、大体积混凝土施工等情况下,注意做好混凝土养护工作。否则会出现强度不足或裂缝。
(六)冬期浇注混凝土,应按《建筑工程冬季施工规程》(JGJ 104)和《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及有关规定编制施工技术方案,及时采取养护措施,将混凝土养护到具有抗冻能力的临界强度后,方可撤除养护措施。混凝土的临界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配制的混凝土,应为设计要求的强度等级标准值的30%;
2、采用矿碴硅酸盐水泥配制的混凝土,应为设计要求的强度等级标准值的40%;
3、在任何情况下,混凝土受冻前的强度不得低于5N/mm2。
冬期施工的模板和保温层应在混凝土冷却到5℃后方可拆除。当混凝土温度与外界温度相差大于20℃时,拆模后的混凝土应临时覆盖,使其缓慢冷却。
(七)对混凝土的振捣必须完全,不能漏振或过振。否则会造成蜂窝、麻面现象或浮浆导致的强度不足和裂缝。
(八)判断本公司搅拌的混凝土是否合格,应以标准养护试块R28强度值作为检测混凝土的依据。
在预拌混凝土交货验收和施工过程中,因购货方未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或未按本使用说明书提示开展工作出现失误,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质量承诺
采用本公司的产品,您将得到以下的承诺。
(一)对本公司的产品质量负责。承担由本公司的失误、失控造成的质量事故责任和经济赔偿。
(二)按规定及时提交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发货(运输)单和出厂合格证。
(三)如果您发现本公司的产品达不到规定要求,经鉴定确认后由本公司承担相应责任,我方无条件退货,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四)购货方遇到难以处理的技术问题,本公司将在最短的时间内委派技术人员赶赴施工现场,为购货方提供技术指导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