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09年沈阳市建筑节能 工作要点的通知

   2010-02-09 6640
核心提示:沈建发[2009]41号 各有关单位:现将《沈阳市2009年建筑节能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沈阳市200
沈建发[2009]4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沈阳市2009年建筑节能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沈阳市2009年建筑节能工作要点》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筑 节能要点 通知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4月10日印 沈阳市2009年建筑节能工作要点 2009年沈阳市建筑节能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创建节约型生态城市为目标,以实施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沈阳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为主线,以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为支撑,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认真抓好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农村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推广等方面工作,切实保障建设工程节能质量,全面推进我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事业发展。重点工作如下: 一、完善建筑节能政策法规体系 做好《沈阳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配套政策措施的制定工作,对《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出台《关于贯彻落实〈沈阳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实施意见》、《关于全面实施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的通知》、《关于开展能效测评标识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保障、经济激励措施、规划阶段节能审查、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建设等方面政策,切实保障《条例》规定的制度、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 二、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1、继续做好设计阶段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贯彻执行工作,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率65%设计标准,新建公共建筑严格执行节能率50%设计标准,确保设计阶段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率100%。 2、强化节能设计质量管理,初步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均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建筑节能专篇,热工计算书、节点构造详图等内容应准确、合理,选用的节能技术、材料、产品的各项性能指标应标注完整,符合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要求。 3、强化施工过程质量管理,各单位须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和监理,工程所采用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节能门窗、采暖及空调设备等必须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并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要求进行复验或查验,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得使用。 4、全面实施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建筑节能技术指标、节能措施及保护要求等信息在施工现场和销(预)售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5、强化节能专项竣工验收管理,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要重点对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和供热系统温控计量装置安装进行验收,必须查验窗的进场复验报告,对于未做窗保温性能复验或保温性能未达到设计要求的,未按规定安装温控阀和热表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6、开展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工作,确定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对符合规定的民用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计算、检测,按照不同能效值颁发对应的标志和证书。 三、在审查、审批、备案等环节加强建筑节能监管 1、严把规划审批关,在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阶段,市规划局会同市建委对民用建筑规划设计方案中包含的建筑物体型系数、窗墙面积比、间距、建筑密度、冷热源形式、中水回用、垃圾处理、可再生能源利用等内容进行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不予颁发规划许可证。 2、严把施工图审查关,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依据节能设计标准及《沈阳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要点》对设计文件全面审查,要重点审查建筑外窗和温控计量装置的设计内容,对于未标明外窗传热系数及配套的窗型构造和未设计温控计量装置的,不得颁发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3、实行民用建筑节能专项备案制度,建设单位要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将采用的节能技术、材料、产品的性能指标和节能构造措施等内容报市建筑节能办备案,备案材料作为依法检查工程公示节能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的主要依据。 4、强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要重点核查建筑节能相关资料是否齐整,对未开展节能专项竣工验收的民用建筑工程,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备案。 5、强化民用建筑节能执法检查工作,继续开展建筑节能大检查活动,做到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发现违反建筑节能政策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采取曝光、处罚、降低或取消资质等措施进行严厉查处,保障建设工程节能质量。 四、抓好政策和标准的宣传、培训工作 1、通过电视、报纸、网络、杂志等新闻媒体,采取新闻报道、专题访谈、政策发布等形式,将国家、省、市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内容和要求向全社会宣传报道,重点做好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沈阳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配套政策宣传工作。 2、举办建筑节能现场宣传活动,通过在城市主要街道或标志性建筑上悬挂宣传标语、在人流密集区域发放建筑节能宣传材料、接受市民咨询开展现场答疑等方式,普及建筑节能政策知识和基本常识,同时将宣传活动拓展到农村,使农民了解建筑节能,建设农村节能住宅,促进农村建筑节能发展,为全面推进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 3、编制《〈沈阳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释义》和民用建筑节能《政策法规汇编》、《科研成果汇编》、《试点示范工程汇编》等资料,总结成功经验及做法,向社会各界发放。 4、不定期组织民用建筑节能培训活动,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和建筑节能相关的行政管理人员进行培训,邀请各方面专家、学者对建筑节能法规政策进行解读,对建筑节能标准规范进行讲解,进一步增强相关人员的责任感和节能意识,提高专业技术素养和行政管理能力,提升我市建筑节能整体水平。 五、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 1、加强国内、外建筑节能经验交流与合作,引进、推广先进技术与产品,促进我市工程建设应用,组织召开“2009年中国(沈阳)国际建设科技博览会暨第七届建筑节能、新型墙体材料及设备展览会”、“中加建筑节能技术论坛”等会议。 2、适时编制《沈阳市民用建筑节能推广、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目录》,淘汰高耗能设备、产品,鼓励、引导建设工程设计使用符合标准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 3、对未列入目录或无工程建设标准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在工程应用前,必须通过市建筑节能办组织专家技术论证,论证意见合格,方可应用。 4、全面推广单框双玻加Low-E、单框三玻等构造形式的高效节能窗,要加强建筑外窗质量管理,严格实行外窗进场复验制度,必须检测窗的保温性能,在复验报告中标明窗的传热系数实测值。 5、加强新建建筑温控、计量管理,新建民用建筑采暖系统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设计和施工,必须全面安装散热器恒温控制阀或地暖自控调节阀,具备条件的必须安装热计量表,暂未安装的要预留热表位置,为实行供热按计量收费创造条件。 六、抓好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 1、具备条件的新建、改建低层、多层住宅建筑和有生活热水供应需求的宾馆、酒店、机关、学校、医院等建设项目应优先选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做好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工作,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安装、同步验收。 2、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公园、公共绿地、地下停车场安装使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的照明灯、指示灯等。 3、进一步加强地源热泵建设管理,应用地源热泵系统的工程项目,必须按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从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直至工程验收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 4、热源井的设计和施工应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执行,通过施工图审查后,方可按程序组织施工,采用水源热泵系统的工程项目必须保证100%回灌。 七、开展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工作 1、有关部门要对既有建筑的基本信息和能耗情况进行全方位调查、统计,确定重点改造项目,编制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按照计划分区域、分阶段逐步落实。 2、要研究制定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的相关政策措施,研究改造资金来源及构成比例,制定经济激励政策。 3、研究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的技术措施,要对建筑外围护结构、室内供热系统和供热管网提出完整的改造办法。 4、要合理制定热计量收费标准,研究出台供热计量两步热价标准,完善供热收费价格形成机制,力争做到科学、公平、准确。 5、加强热计量表、温控装置、保温材料等节能建材、产品质量管理,切实保障改造质量。 八、促进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的统计、监测工作,搭建建筑能耗监管平台,启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工作,将重点建筑的能耗情况向全社会公布。要研究制定用能标准、能耗限额和超限额加价等制度,组织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开展节能改造,安装分项计量装置及远程传输装置,实施建筑能耗量分项上报制度。要督促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对用能系统实行定期维护,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对用能操作人员的节能培训,提高节能意识和专业水平,确保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九、加强建筑节能科研工作管理 1、启动《沈阳市建筑节能“十二五”规划》的研究编制工作,对我市“十一五”建筑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规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总结和评述,研究“十二五”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及采取的措施。 2、完成“《XPS外墙外保温技术规程》”的研编工作,以辽宁省建设标准的形式发布实施。 3、开展“智能化公平计量供热系统在节能住宅中的应用”等课题的科研工作。 十、抓好示范试点工程建设 1、大力推广绿色建筑,坚持以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境保护为核心,鼓励、引导开发单位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的规定建设绿色建筑园区,填补我市空白。 2、继续做好建筑节能示范试点工程的组织建设工作,将太阳能技术、建筑节电技术、中水回用技术和垃圾减量化技术等新技术的应用作为示范工程的重点要件。 3、做好工业建筑节能试点工作,鼓励、引导工业建筑按照《沈阳市工业建筑节能设计导则》进行设计和建造,探索、总结工业建筑节能经验,为全面开展工业建筑节能工作做好技术准备。 4、对示范试点工程实施跟踪管理,动态服务,给予政策、经济和宣传等方面的支持。 十一、继续推进区县和农村建筑节能工作 1、组织建设新农村节能示范住宅,鼓励、引导、扶持农村开展村屯节能改造,按照城市建筑节能标准建设农民住宅,同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利用太阳能为农民提供热水,改善农民生活品质。 2、抓好区县建筑节能工作,指导、帮助各郊区、县(市)建设符合居住建筑节能65%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50%标准要求的节能示范工程,消灭全市应用高效节能窗的空白点。 3、继续开展农村建筑节能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农民自建房采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建设节能住宅,提高农民居住舒适度,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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