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2011-05-16 6940
核心提示: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沪府发〔2011〕1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消防安全是城市运行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深刻吸取“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教训,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完善全社会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公共消防基础保障体系、消防应急救援体系和消防宣传教育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城市运行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沪府发〔2011〕1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消防安全是城市运行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深刻吸取“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教训,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完善全社会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公共消防基础保障体系、消防应急救援体系和消防宣传教育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城市运行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
(一)加强政府对消防工作的领导。确保消防安全,做好消防工作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依法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和落实《上海市消防“十二五”规划》。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负责制,建立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研判和通报本地区火灾形势,督办重点消防安全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要加大政府消防投入力度,提高公共消防基础建设与管理水平,经常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治工作。
(二)加强部门依法监管联动执法。公安消防机构要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要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管辖单位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建立并落实各有关部门定期会商、联动执法、隐患抄告、信息共享等制度,形成消防监管合力。各级建设、规划、工商、交通、安监、质监、文化、城管等部门实施相关行政许可时,要依法审查消防安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能,将消防安全作为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行业考核评议范畴,实行消防安全否决制,制定和完善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加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消防设施定期维护和专业检测等规章制度,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主动联网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建立志愿消防队,加强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切实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安全疏散逃生、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及时将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确定调整情况以及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专业检测等情况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商场市场、医院、学校、展览场馆、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等八类场所要全面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四)发挥居(村)委会和社会组织在消防工作中的积极作用。要进一步明确居(村)委会消防安全义务,建立健全社区和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网络与责任机制,把消防工作纳入社区综合服务体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探索建立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周边住户联防和定期走访,社区场所消防安全区域联防,以及村庄消防安全多户联防等制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推动全社会加强消防安全自律。发展社会消防技术力量,培育消防中介服务组织。
二、推进公共消防安全综合实力建设
(五)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上海市消防规划(2003-2020)》的要求,合理设置公共消防站、消防装备、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防火间距和城市避难空间,有效控制重大危险源。要抓紧新建改建一批公共消防站和建成消防综合训练基地。加快已规划公共消防站的建设,增配一批用于扑救高层建筑、地铁、隧道、石油化工区域、黄浦江水域等特殊火灾的特种消防装备和个人防护装备。加强市政消火栓、居住区室外消火栓与市政道路、居住区街坊道路同步建设,并将其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及时修缮损坏的消火栓。增设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消防车取水泊位,加强消防车通道建设与管理,提高消防应急供水和消防车应急通行能力。
(六)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各区县政府要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协管员工作职责范围,全面推广建立社区、农村消防志愿者队伍,并形成长效机制。存在灭火力量盲区的乡镇、经济开发区要抓紧组建专职消防队,落实人员、装备、车库、经费等保障措施。增招政府合同制消防员,弥补消防综合应急救援力量缺口。民用机场、港口、大型修造船厂、规模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以及超高层建筑、综合性商务楼、地铁维修基地和换乘站、特大型商场市场等,要组建专职消防队或配置专职消防员。
(七)加强应急联动机制建设。要强化市、区(县)两级应急办、应急联动中心指挥平台建设,完善政府主导下的各方应急救援力量“联动、联勤、联训、联保”机制。发挥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作用,加强灭火和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储备,以有效应对各类灾情。加强应急救援接出警、通信指挥、高空瞭望、消防车和市政消火栓GPS定位设施建设,提升本市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水平。
三、着力整治公共消防安全薄弱环节
(八)加强居民住宅消防硬件设施建设。要修订本市住宅设计和居民小区停车库设置的地方技术标准,在住宅户内推广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在居民小区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场地、疏散通道等处增设消防安全警示标识,提高居民小区停车库泊位配置标准。应在高层住宅共用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手动报警、应急广播装置。应在超高层住宅内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避难区。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包括房屋修缮项目中的改扩建工程在内的居民住宅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消防安全负责;对在用居民住宅,要结合修缮或改建工程,增设、改善其消防设施;对消防设施维修资金缺乏的问题,要采取业主自筹补款等方式解决,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九)强化业主(居民)、物业服务企业等各方消防安全责任。要制订包括居民住宅消防安全在内的《上海市房屋安全使用和修缮维护管理规定(暂定名)》。业主(居民)是居民住宅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依法履行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积极参与消防疏散演练。业主委员会要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消防安全管理服务责任义务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消防设施损坏、老化等情况,要及时落实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或更新;协助街道(乡镇)、居(村)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消除住宅小区消防安全隐患并整治突出问题。物业服务企业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住宅小区的消防安全服务管理责任,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维护和保养共用消防设施,保障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完好,必要时要根据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整改通知书,立即动用专项维修资金,维修更新共用消防设施;要加强停车管理和消防安全巡查,对业主(居民)乱停车占用消防车通道、乱堆物占用疏散通道等行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劝止,对不听劝止的,报告公安消防机构、派出所等处理。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委会要组织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开展消防疏散演练。各级房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将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纳入企业诚信档案。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要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十)加强建设工程、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法定程序完善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理管理的法规规章,强化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推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项目经理、工程总监负责制,严格管理施工动火。建筑材料及施工脚手架(包括支架和脚踏板)、安全网必须符合防火要求。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包括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工程使用的外保温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对已安装外保温材料的既有建筑,要研究并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督管理和施工许可证核发前的消防安全条件审查。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监督抽查,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十一)加强重点单位、重点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要加强高层建筑、地铁、隧道、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等重点单位、重要场所消防建设与管理,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自动消防设施操作、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保管等特殊岗位人员消防培训和持证上岗等制度,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要将重点单位、重要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人配置和消防控制室设置等情况,作为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
(十二)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各区县政府要将本地区高层建筑、地下空间、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三合一”场所、“农夹居”区域、危棚简屋等作为重点,以暗查暗访为主要方式,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和各街(镇),排查、整治和消除各类火灾隐患。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通过实行政府挂牌督办,令其限期整改。要建立健全错时检查、跟踪复查、督察督导、协查联动、倒查问责等长效管理机制,确保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十三)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单位和个人要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法规、规定,不违法运输、储存或销售烟花爆竹,不购买非法、伪劣烟花爆竹,不在法定的禁放时间、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并积极举报有关违法行为。各级安监、公安、工商、质监、交通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运输、经营、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保障公共安全。
(十四)加强全民消
防安全宣传教育。加强经常性全民消防宣传教育,并将每年“11·9消防活动日”及其前后作为消防宣传安全的高潮。向本市所有家庭赠阅《上海市家庭消防安全知识读本》,倡导居民学习掌握逃生自救和安全用电用火用气常识,提倡自备逃生自救器具。全市所有单位、居民楼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疏散逃生演练。要积极开展覆盖全市的社区消防志愿者培训。教育部门要指导督促各类学校每学期开展2课时以上消防安全教育和1次以上逃生疏散演练,改造并用好市青少年教育培训基地消防安全宣传设施。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公众消防安全宣传和体验设施建设。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加强提示性消防安全宣传。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类宣传载体的作用,在全市范围免费播放消防安全公益广告,开播消防安全宣传专栏。充分利用轨道公交车站、车厢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住宅共用部位、电梯轿厢的视频设施和移动通信平台,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和火灾警示教育。
四、继续加强公安消防队伍建设
(十五)提高消防监管能力。要完善公安机关“全警联勤”整治火灾隐患工作机制,加强市、区(县)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三级消防监督工作,深化消防政务公开、消防行政许可改革和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采取消防便民利民新举措,提高公安机关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消防监督规范执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社会消防创新管理的水平。
(十六)增强消防救援能力。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对高层建筑、地下空间、石油化工等特殊复杂火灾的灭火技战术研究,完善各类灭火救援预案,进一步掌握辖区道路水源、重点单位、灾害类型、处置程序、建筑消防设施等情况,加强空勤、水域、搜救犬等应急救援专业队和特勤攻坚力量建设,强化复杂恶劣环境适应能力和先进装备应用能力的特训,打造“忠诚可靠、服务人民、竭诚奉献”的公安消防队伍,确保关键时刻发挥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
五、严格进行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
(十七)严格政府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要将消防工作完成情况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科学设定考核评价的项目、指标和方法,实行年初责任签约、全程跟踪督办、年底考评通报等举措,确保各级政府在消防工作组织领导、基础建设、宣传教育、综合治理、经费保障等方面的责任落到实处。每年1月10日前,各区(县)政府要向市政府报告本区(县)上年度消防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十八)严格消防工作问责追究。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都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意见要求,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和消防安全义务,未依法履行,导致火灾隐患突出、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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