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手册》条件
一、硬件条件
(一)生产设施及设备
1、具备满足生产要求的生产场所。
2、应有符合要求的预拌砂浆专用生产线,年生产能力在20万吨以上。
3、具备三级以上砂子自动筛分装置,确保砂粒径<5毫米。
4、应有外加剂、保水增稠材料、水泥、粉煤灰掺合料等专用筒仓。
5、应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计量、生产设备;计量设备精度和称量应满足连续生产要求,其中原材料中水泥、保水增稠材料、矿物掺合料、外加剂、水计量允许偏差±2%,砂计量允许偏差±3%,原材料计量应按质量计,水和液体外加剂可按体积计。
6、整个生产过程应采用计算机自动控制。
7、干混砂浆生产的砂子烘干设备,必须确保砂的含水率小于0.5%。
8、湿拌砂浆生产至少应配置2台带自卸和搅拌装置的预拌砂浆专用运输车辆,配置10个以上施工现场的储存罐。
(二)技术要求
1、使用的保水增稠材料、矿物掺合料必须通过省级以上的产品鉴定。
2、每一种砂浆产品应有具备相应资质资格和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一年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
3、砂浆生产中不得使用消石灰粉、磨细生石灰、引气剂、石灰膏、粘土膏和电石膏等同性质的掺合料。
4、配合比设计应当按照《预拌砂浆》(JG/T230—2007)、《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11454-2009)规定,并根据砂浆用途、强度等级、稠度、凝结时间指标、原材料性能等通过试验确定。
(三)人员要求
1、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要有2年以上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2、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专职试验人员配置不少于3-5人,质检人员不少于2人,必须参加岗前培训持证上岗;试验人员、质检人员和现场生产一线工人应相对固定。
3、岗位人员应明确操作规程和岗位职责。
(四)试验条件
1、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设置专项试验室,其检验条件及检验项目,应当满足《预拌砂浆》(JG/T230—2007)、《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11454-2009)的相关要求。所有检验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2、试验室应配有和检验项目相适应的计量仪器、检验设备,有健全的试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检验设备的性能和精度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在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检定周期内应有法定检定部门出具的有效检定证书。
3、试验室工作环境应符合国家规定试验环境条件。
4、试验室要建立完善的试验资料管理制度。试验报告、原始记录等必须建立规范的书面和电子台帐,并统一分类、编号、归档。
二、提供材料
(一)《青岛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手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三)企业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企业公司章程原件和复印件;
(五)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七)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及相关的技术负责人业绩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任职文件原件;技术人员、财务人员以及试验人员、质检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应有本企业不少于六个月的社保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八)生产和试验设备、仪器明细以及购货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九)生产厂区规划总平面图纸原件;
(十)房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规划许可手续原件和复印件;
(十一)试验场所平面布置图;
(十二)生产现场环保评估报告。